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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農村自建房行為發生糾紛時,通常將農村自建房行為界定為承攬合同或者雇傭合同。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雇傭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在農村自建房行為中,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由一方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工具或設備,限定工作時間,定期給付勞動報酬,即可以認定為是雇傭合同,反之則認定為承攬合同。律師指出,上述因素只是區分承攬合同與雇傭合同的一般辦法,在界定農村自建房合同關系時,還是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區分。新農村自建房設計圖
在農村自建房過程中,多數施工人員缺乏相關安全防范意識,施工行為也沒有安全防范措施,一旦發生致人損傷事件,責任應該由誰承擔?根據《人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新農村自建房設計圖
在自家宅基地上蓋房,房屋緊挨著鄰居王某家后院,未預留通風采光空間。王某建房時也寸土不讓,將墻體與高某家墻體緊靠,兩家的通風、采光均受到影響,都要求對方拆除部分房屋以恢復通風、采光。《中華人民共和國典》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相鄰房屋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構筑房屋時均應當給予相鄰人通風、采光、通行等便利。因此,高某及王某應該承擔共同責任,各自拆除影響通風、采光部分的建筑物。新農村自建房設計圖
宅基地是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屬于(集體)建設用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典》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村民李某申請到一塊宅基地并通過建房審批。李某與城鎮居民王某簽訂合同,由王某在該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王某向李某支付宅基地使用費。后因舊村改造,該房屋被拆遷并賠償了一套拆遷安置房。李某訴至,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要求王某返還拆遷后所得安置房。新農村自建房設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