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等拿完和個體工商戶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依法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持批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終止經營獲得,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并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體變更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應當按照本規定到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申請單位,個人書面說明。
出版物零售單位設立依據:
《出版管理條例》、《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五章《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出版物經營單位覆蓋范圍:
在成都市金牛區,成華區,錦江區,武侯區,高新區,青羊區,溫江區,郫都區,雙流區,新都區,新津區,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高新西區,東部新區,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彭州市,都江堰市行政區域內申請設立和變更出版物零售單位的個體和公司;
出版物許可證實施部門為:
成都市各區行政審批局
出版物零售單位審批條件:
1.單位,個人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
(2)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零售業務
(3)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2.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單位的名稱,章程;
(2)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3)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4)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資金和工作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出版物零售單位提交申請:
除當面提交外,申請材料可通過電子政務,窗口辦理等途徑提交;
1.申報資料按本辦事指南申請表載明的順序排列
2.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應清晰;
3.所以材料為A4大小,有特殊規定除外
4.提交原件供受理人員比對復印件。
出版物經營許可材料清單:
01,申請書,載明申請單位的名稱或者個人的經營字號,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請的主要事項;
02,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章程;
03,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和租賃意向書或租賃合同
0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材料,近期免冠照一寸照片
05,《出版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06,出版商出具的委托書
0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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