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屬事項: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設立審批
服務對象: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組織法人
實施主體:成都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實施范圍:省級,市,縣職責權限進行初審
設立依據:
01,《廣播電視管理條例》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一條
02,《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2004年6月15日通過,2015年8月28日修正,第八條,第四條
受理條件: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管理規定》
第六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產業發展規劃,布局和結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構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廣播電視及相關專業人員和工作場所;
(三)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無違規記錄或機構無被吊銷過《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的記錄。
(四)設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機構或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須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前置工商登記條件經營范圍增加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如有電視劇制作方面的業務可以增加,電視劇制作,要求公司組織機構里面不能包含外資,才能審批廣播電視節目許可證。
申請材料:
01,申請報告
02,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設立申請表
03,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章程
04,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主要人員材料
05,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單位辦公場地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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