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指南:
除出版物發行企業依法設立的從事批發業務的分公司外,批發單位應為公司制法人。
設立出版物批發單位或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認定的能夠承擔行政責任的主管單位;
(3)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相對固定的發行專業人員;
(4)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 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5)法規,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受理條件:
01,已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02,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含出版物批發業務;
03,有與出版物批發業務相適應的設備和固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面積合計不少于50平米。
04,具備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的信息管理系統;
05,本規定所稱經營場所,是指企業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的住所。
申請材料:
(一)出版物批發單位設立,變更初審
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2.申請書
3.申請表
4.注冊資本數額性質或來源及說明
5.企業章程
6.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的材料
7.場所證明
8.企業信息管理系統情況的證明材料
(二)出版物零售單位設立,變更審批
1.申請書
2.提供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有關材料
4.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租賃合同和房產證明)
5.出版物零售經營許可證審批表
6.出版物零售經營許可證申請書
辦理范圍:金牛區,成華區,錦江區,武侯區,高新區,青羊區,溫江區,郫都區,雙流區,新都區,新津區,大邑縣,蒲江縣,金堂縣,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高新西區,東部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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