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開普公告,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25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第六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公司董事楊維國未親自出席上述連續兩次董事會會議。根據《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3.3.4規定“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應當作出書面說明并對外披露”。近日,收到楊維國就上述連續兩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情況作出的書面說明,內容如下: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25日召開第六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第六屆董事會第三次會議期間,本人因被刑事拘留,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本人對此深表歉意,并對相關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