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給各位分享港資持股比例限制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港股持倉比例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1、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最低持股比例是多少
- 2、香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最低比例是多少?
- 3、內地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是否有持股比例限制?
- 4、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是多少?
- 5、外資持股比例上限規定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是:在港交所上限是不超過37%。在滬(深)交所上限是不超過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上市公司的條件之一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且持有股票面值達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在收購行為發生后,由于收購人作為一個股東,通過收購活動已持有了該上市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那么,該上市公司已不再具備所規定的上市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香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最低比例是多少?如果上市公司在上市前沒有「公眾」股東,則其IPO發行比例最少需達到25% (如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可減至15%)。 同時,上市公司IPO市值須不低于5億港元。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公眾持股量須為5,000萬港元及已發行股本的25%,如果發行人的市值超逾100億港元,則該比例可由聯交所酌情降低至不少于15%
一、香港上市條件,下面從幾個方面分析。
1. 主體資格
港股根據上市規則19.01及19A.01,注冊在香港的公司、以及注冊在百慕大及開曼群島的普通法管轄區的公司,或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在香港及其它認可司法權區(其他認可司法權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百慕大、開曼群島、澳洲及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以外地區注冊成立的申請人若擬尋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聯主所會按個別情況考慮,申請人亦須證明其為股東提供的保障至少相當于香港法例所要求的適當水平。
2. 營業記錄
港股:根據上市規則8.05,發行人有連續3年的營業記錄;根據上市規則8.05A,在市值/收益測試下,若能證明公司的董事及管理層至少有3年所屬業務和行業經驗并予披露,且管理層最近1年持續不變,則聯交所可能考慮接納較短的營業紀錄。
3. 盈利要求
港股:扣除非日常業務損益的股東應占凈利潤最近一年不低于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累計額不低于3000萬港元。
4.最低公眾持股數量
港股:根據上市規則8.08,發行人市值在5000萬-100億港元的,公眾持有股數至少為25%;市值100億港元以上的,聯交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條件是發行人須于其首次上市文件中適當披露其獲準遵守的較低公眾持股量百分比,并于上市后每份年報中連續確認其公眾持股量符合規定。
若發行人擁有超過一種類別的證券,其上市時由各交易市場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至少25%,但正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其上市時預期市值不得少于5000萬港元;
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中,公眾持股數量最高的三名股東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50%;港股股東人數至少300人。
內地投資者買賣港股通股票是否有持股比例限制?
現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通常沒有對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的相關規定,但是個別上市公司章程可能對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限制有要求,因此,內地投資者參與港股通交易時還應留意并遵從相關規定。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是多少?大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股本總額4億元以下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總額4億元以上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90%。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外資持股比例上限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2014年)》中第十五條、十六條與十七條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證券交易實施細則》中的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條,相關要點如下:
1.單個境外投資者通過合格投資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0%;
2.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30%;
3.所有境外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數額合計達到或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26%時,滬深交易所將于次一交易日開市前通過本所網站公布境外投資者已持有該公司A股的總數及其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
4.在持股比例超過了30%的情況下,境外投資者將按照一定規則減持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拓展資料】
港交所方面規則:外資合計持股比例達到28%將暫停買盤,涉及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規定主要有:交易所規則第十四章中第30條與31條、第十四A中08條、第十四B中08條,可以將涉及的具體內容總結為:
1.在涉及到A股有關規則的情況下,港交所有權采取限制或拒絕陸股通買盤、服務運作時間等相關行動;
2.當某只A股的境外投資者持股比例合計達到了28%或以上時,上交所或深交所將通知港交所方面,而港交所方面將按照實際可行的情況盡快暫停相關買盤,直到上交所或深交所表示外資持股比例降至26%以下;
3.如果發生了主動買盤行為導致的持股比例上升到30%以上,則港交所方面將根據一系列規定要求投資者減持;如果發生了因為A股回購等情況導致的外資投資者合計持股比例被動上升到30%以上,則無需賣出,但港交所方面將暫停接受買盤,直到比例下降到26%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