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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打新股票微信如何發表說說

   日期:2023-10-29     瀏覽:44    評論:0    
核心提示:“發新股融資”是中國上市公司最佳的股權再融資方式之一。數據顯示,2016年一年,A股市場整體募集資金(IPO、再融資合計)為18355億元,再融資額度創歷年新高。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前,保薦人必須首

“發新股融資”是中國上市公司最佳的股權再融資方式之一。數據顯示,2016年一年,A股市場整體募集資金(IPO、再融資合計)為18355億元,再融資額度創歷年新高。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前,保薦人必須首先輔導上市公司判斷其作為發行主體是否符合公開發行新股的法定條件,這是上市公司能夠成功公開發行新股的前提。

1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證券法》第13條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2.具有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公司在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另外,《證券法》第15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公司對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必須按照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招股說明書所列資金用途,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擅自改變用途 而未作糾正的,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認可的,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二)一般規定

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06年5月6日)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申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上市公司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

具體如下: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完善,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2)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高效性、合法性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發行任職資格,能夠重視、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法《公司法》第148條、第149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4)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5)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法法律規定的對外擔保行為。

2.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

具體如下:

(1)最近3個會計年度持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2)業務與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于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3)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文件,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4)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5)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6)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7)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上市公司財務狀況良好。

具體如下:

(1)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2)最近3年及1期財務報表未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待帶強調事項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消除;

(3)資產狀況良好,不良資產率低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4)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 國家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3年資產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5)最近3年以現金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20%。

4.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1)違法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2)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3)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5.上市公司通過發行新股募集資金的數額和用途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募集資金數額不得超過項目所需資金;

(2)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3)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的資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4)募集資金所投資的項目,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5)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在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6.上市公司不得公開發行證券的情形,具體如下: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 或重大遺漏;

(2)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做糾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做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配股的特別說明

對原股東進行配股時,除了需要符合上述基本條件、一般規定外,還應該符合下列幾個方面的規定:

1.擬配股數量不超過本次配股前股本總額的30%;

2.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3.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70%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返還已經認購新股的其他股東。

(四)公開增發的特別規定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新股,除符合上市一般規定外,還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和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數值所謂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3.發行價格應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

2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 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的規定

1.特定對象應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若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規定

1.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底價的基準日。

定價基準日可以是關于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是發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價格應不低于該發行底價。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所稱“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的計算公式為:

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2.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限售期規定。

發行對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確定,并經股東大會批準;下列股東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2)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3)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發行對象不屬于上述規定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準批文后,按照有關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3.募集資金的使用不得違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

4.本次發行如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 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三)上市公司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情形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4.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6.最近1年及1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事項的除外。

7.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發行新股的申請程序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申請程序如下:

(一)聘請保薦人(主承銷商)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如發行對象均屬于原前10名股東,則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非公開發行新股,應聘用保薦人,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二)董事會決議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

新股發行的方案、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及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并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三)股東大會批準

股東大會應當就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數量、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安排、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募集資金用途、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逐項進行表決。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股票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

上市公司為發行股票召開股東大會,應當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的網絡或其他方式。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決議有效期為1年;1年有效期后仍決定繼續實施發行新股的,應當重新提請股東大會表決。

(四)編制和提交申請文件

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五)重大事項的持續關注

上市公司在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另外,盡職調查對保薦人(主承銷商)在了解發行人各方面情況、涉及發行方案、成功銷售股票以及明確保薦人(主承銷商)責任范圍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所以,盡職調查是保薦和承銷股票的基礎和前提。上市公司發行新股,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一致,保薦人(主承銷商)對上市公司的盡職調查隊貫穿始終。

1.提交發行申請文件前的盡職調查

這一階段至少需要達到以下三個目的:

一是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及面臨的風險和問題;

二是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條件;

三是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公開募集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2.持續盡職調查責任的履行

這一階段根據不同階段需要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發審會前重大事項的調查;

二是發生會后重大事項的調查;

三是募集說明書刊登前一個工作日的核查驗證事項;

四是上市前重大事項的調查;

五是持續督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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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8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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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91

北京

G592

10月28-29日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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