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事變更原則是指在合同訂立后,如果發生了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不能預見并且不能克服的情況,改變了訂立合同時的基礎,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義或者履行合同將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重大失衡,應當允許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情事變更原則實質上是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的延伸,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
??理論上一般認為,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有情事變更的事實發生。即作為合同環境及基礎的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 2)情事變更發生于合同訂立后履行完畢之前。 3)該異常變動無法預料且無法克服。如果合同訂立時當事人已預見該變動將要發生,或當事人能予以克服的,則不能適用該原則。
?? 4)該異常變動不可歸責于當事人。如果是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所造成或是當事人應當預見的,則應當由其承擔風險或責任。 5)該異常變動應屬于非市場風險。如果該異常變動其實是市場中的正常風險,則當事人不能主張情事變更。 6)情事變更將使維持原合同顯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