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871-2002規定:應對每一名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水平進行控制,使之不超過下述限值:
由審管部門決定的聯系5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劑量不超過50mSv。
眼晶體的年當量劑量為150mSv。
四肢(手和足)或皮膚的年當量劑量為500mSv。
環保主管部門審批個人劑量目標管理值一般為5mSv/a。超過5mSv/a的即可認定為超標。如發現個人劑量超標的,醫院必須認真查找原因,落實整改措施,并對確認超標的工作人員進行干預,將其調離FS工作崗位或減少其從事FS工作時間。
FS穩定性檢測隨著我國YL衛生事業的蓬勃發展,大量FS診療設備投入使用,對及時診斷和有效ZL疾病,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起到了巨大促進作用。但如果設備不穩定就可能對受檢者造成不必要的傷害,穩定性檢測是保證設備穩定運行的重要質量控制措施。1、何為穩定性檢測?
穩定性檢測是為確定FS診療設備在給定條件下獲得的數值相對于一個初始狀態的變化是否符合控制標準而定期進行的質量控制檢測,是保證影像質量和ZL安全,保障受檢者健康的重要手段,應由YL機構自身實施或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
2、穩定性檢測有何要求?
根據《FS診療管理規定》及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使用中的FS診療設備,應按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定期進行穩定性檢測;每次穩定性檢測應盡可能使用相同的檢測設備并作記錄;每次穩定性檢測中,所選擇的參數及檢測的幾何位置應嚴格保持一致;穩定性檢測結果與基線值的偏差大于控制標準,又無法判斷原因時應進行一次狀態檢測。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須接受培訓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準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機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和健康檢查的活動前,需要辦理《放射診療許可證》,并定期對《放射診療許可證》進行校驗。放射診療許可證,是需要定期校驗的。《放射診療許可證》為什么需要定期校驗?
為什么需要定期校驗?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產生的射線對人體健康有害,要判斷某放射診療設備及該場所是否可以繼續開展放射診療工作,需要定期對該放射診療設備的性能及輻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
與此同時,《放射診療許可證》沒有有效期,如果沒有按期校驗,設備性能及工作場所環境無法保證,可能危害到工作人員及受檢者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