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并沒有提出“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也沒有明確接受這一原則。美國早期作為基督教新教國家,一直有廣傳福音,建設山巔之城,為世界上受苦受難的民眾提供庇護的使命感,這可以說是其立國理念。兩次世界大戰后,美國建立了無可置疑的霸權,更加積極地向世界推行這一理念,并自詡為自由世界的“燈塔”,“燈塔國”的稱呼由此而來。
同時,為了維持霸權,美國必須保持其所主導的世界秩序,作為主導者,對于秩序的破壞者當然必須矯正,甚至懲罰。方式多種多樣,經濟制裁、輿論譴責、扶持代理人進行內部顛覆(顏色革命),甚至直接出兵。
美國干涉他國不但有理念與需求,也有充分的條件:
首先,美國是二戰盟軍的主力國,在二戰中美軍足跡踏遍世界眾多國家,并乘機留下駐軍,兼且二戰后長期實力強盛,為他干涉他國內政提供了有力條件。
其次,由于西方價值觀幾乎通行全世界,美國又是西方國家的代表,其軟實力推廣極其成功,因此,它的干涉行為常常被無數粉絲洗地,甚至被美化為拯救他國的英雄行為。
第三,美國是世界第一大經濟體,是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科技最為先進,又掌握世界貨幣——美元,因此,任何對美國的制裁都不可能。
綜上,美國有干涉他國的意愿和需求,有干涉的有利條件,干涉后不擔心制裁,甚至有人唱贊歌,那又何樂而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