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深圳英飛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飛拓”或“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批文《關于核準深圳英飛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1222號),核準非公開發行項目。英飛拓成功定向增發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110,914,454股,發行價格6.78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751,999,998.12元,扣除承銷保薦費、律師費、審計費和股份登記費等發行費用人民幣18,915,978.52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733,084,019.60元。2016年8月19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會師報字[2016]第310721號”《深圳英飛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驗資報告》。
二、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情況
公司分別于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6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和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并使用募集資金向全資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實施募投項目的議案》,同意公司變更“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設項目”尚未使用完畢的募集資金用途,將該項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資金余額合計3,920.58萬元(含理財及利息收入凈額)變更用于“深圳灣智慧園區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實施主體為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深圳英飛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飛拓仁用”),并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資金向英飛拓仁用提供借款以實施募投項目。
具體內容見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2021年9月7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以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英飛拓:關于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并使用募集資金向全資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實施募投項目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43)、《英飛拓: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21-047)。
三、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英飛拓: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公司、全資子公司英飛拓仁用連同保薦機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共同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稱“甲方”)
甲方1:深圳英飛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甲方2:深圳英飛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飛拓仁用”)
乙方: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1.英飛拓仁用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過英飛拓仁用實施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深圳灣智慧園區信息化建設項目”,上市公司負責督促并確保英飛拓仁用遵守募集資金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募集資金管理制度。
展開全文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募集資金基本情況
深圳英飛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飛拓”或“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收到中國證監會核準批文《關于核準深圳英飛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6]1222號),核準非公開發行項目。英飛拓成功定向增發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110,914,454股,發行價格6.78元/股,募集資金總額為751,999,998.12元,扣除承銷保薦費、律師費、審計費和股份登記費等發行費用人民幣18,915,978.52元后,募集資金凈額為733,084,019.60元。2016年8月19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會師報字[2016]第310721號”《深圳英飛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驗資報告》。
二、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情況
公司分別于2021年8月19日、2021年9月6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和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并使用募集資金向全資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實施募投項目的議案》,同意公司變更“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設項目”尚未使用完畢的募集資金用途,將該項目尚未投入的募集資金余額合計3,920.58萬元(含理財及利息收入凈額)變更用于“深圳灣智慧園區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項目實施主體為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深圳英飛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飛拓仁用”),并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資金向英飛拓仁用提供借款以實施募投項目。
具體內容見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2021年9月7日在《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以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披露的《英飛拓:關于變更募集資金用途并使用募集資金向全資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實施募投項目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43)、《英飛拓:2021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21-047)。
三、四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為規范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20年修訂)》《英飛拓: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公司、全資子公司英飛拓仁用連同保薦機構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共同簽署了《募集資金四方監管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甲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合稱“甲方”)
甲方1:深圳英飛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
甲方2:深圳英飛拓仁用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飛拓仁用”)
乙方: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簡稱“乙方”)
丙方: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薦機構)(以下簡稱“丙方”)
1.英飛拓仁用為上市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通過英飛拓仁用實施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深圳灣智慧園區信息化建設項目”,上市公司負責督促并確保英飛拓仁用遵守募集資金相關法律法規及其募集資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