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4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福建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43號)顯示,經查,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林業”,000663.SZ)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永安林業2016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度,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森源,系永安林業原全資孫公司)對海南海口麗思卡爾頓酒店活動家具項目、廣州珠江新城匯悅臺1號樓固定家具項目、海南三亞太陽灣柏悅酒店獨立客房活動家具項目、福建廈門正元希爾頓逸林酒店固定家具項目等4個項目,通過采取提前確認收入、延遲結轉成本等方式,提前確認營業收入2778.40萬元,提前確認營業成本2097.60萬元,導致永安林業2016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增營業收入2778.40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584.24萬元,虛增凈利潤788.01萬元,占當年凈利潤12911.79萬元的比例達6.10%。同時導致永安林業2017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減營業收入2778.40萬元,虛減營業成本2008.44萬元,虛減2017年凈利潤486.49萬元,占當年凈利潤7128.00萬元的比例達6.83%。
二、永安林業2017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2017年度,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森源,系永安林業原全資子公司)及永安森源對廣東廣州泰康之家月粵園7-10號樓活動家具項目、浙江寧波東錢湖二期03-7號地塊酒店活動家具項目、廣州珠江新城匯悅臺2號樓固定家具項目、安徽合肥洲際酒店客房活動家具項目、上海南京東路201號樓改造活動家具項目、三亞太陽灣度假村中酒店獨立客房固定家具項目、海南陵水北萬豪酒店套房固定家具項目等7個項目,通過采取虛構收入、提前確認收入、延遲結轉成本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700.54萬元,提前確認營業收入7759.58萬元,提前確認營業成本3696.24萬元,導致永安林業2017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增營業收入8460.12萬元,虛增營業成本3696.24萬元,虛增利潤4306.89萬元。
結合上述2016年度提前確認營業收入、延遲結轉營業成本等相關事項對2017年度的影響,福建森源與永安森源上述事項導致永安林業2017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增營業收入5681.72萬元,虛增營業成本1687.80萬元,虛增凈利潤2743.67萬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7128.00萬元的比例達38.49%。
永安林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的規定(已另案處理)。永安林業時任董事董永平、洪福全,簽署了永安林業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永安林業時任監事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涂勇鑫、黃旌,在審議永安林業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的監事會上投贊成票,并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永安林業時任高級管理人員謝紅、陳建新、劉翔暉、陳邵、黃忠明、吳祖順,簽署了永安林業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永安林業時任獨立董事潘越、鄭新芝、羅元清,簽署了永安林業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上述16名人員是永安林業信息違法違規事項的其他責任人員,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福建證監局決定對董永平、洪福全、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涂勇鑫、黃旌、謝紅、陳建新、劉翔暉、陳邵、黃忠明、吳祖順、潘越、鄭新芝、羅元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上述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永安林業官網顯示,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創立于1994年1月,1996年12月公司股票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000663),是全國首家以森林資源為主要經營對象的上市公司,已形成了集“森林培育、木材采伐、人造板制造”為一體的全國林業行業循環經濟示范企業集團。現為國務院國資委管理的唯一一家林業企業即中國林業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
展開全文董永平2010年11月29日至2016年12月18日擔任永安林業總經理,2013年12月16日至2020年9月6日擔任副董事長。
劉翔暉2016年12月19日至2020年9月6日擔任永安林業副總經理,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7月15日擔任董事會秘書,2012年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8日擔任監事會主席。
黃忠明2020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擔任永安林業監事、監事會主席,2013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9日擔任投資總監,2016年12月19日至2020年9月6日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
洪福全2016年12月19日至2020年4月12日擔任永安林業董事。潘越、羅元清2016年12月19日至2020年9月6日擔任永安林業獨立董事。鄭新芝2013年12月16日至2020年9月6日擔任永安林業獨立董事。
林青文2016年12月19日至2020年9月6日擔任永安林業監事、監事會主席。肖建康2016年12月19日至2020年9月6日擔任永安林業監事。王建衡2009年5月16日至2023年9月6日擔任永安林業監事。黃旌2010年11月29日至2020年9月6日擔任永安林業監事。涂勇鑫2013年12月16日至2020年9月6日擔任永安林業監事,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7月29日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
謝紅2004年6月3日至2020年9月6日擔任永安林業副總經理,2007年8月31日至2020年7月20日擔任董事會秘書。陳建新2013年12月16日至今擔任永安林業副總經理。陳邵2020年9月7日至今擔任永安林業副總經理,2010年11月29日至2020年9月6日擔任董事長特別助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16名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董永平、洪福全、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涂勇鑫、黃旌、謝紅、陳建新、劉翔暉、陳邵、黃忠明、吳祖順、潘越、鄭新芝、羅元清:
經查,福建省永安林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林業)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永安林業2016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2016年度,福建永安市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安森源,系永安林業原全資孫公司)對海南海口麗思卡爾頓酒店活動家具項目、廣州珠江新城匯悅臺1號樓固定家具項目、海南三亞太陽灣柏悅酒店獨立客房活動家具項目、福建廈門正元希爾頓逸林酒店固定家具項目等4個項目,通過采取提前確認收入、延遲結轉成本等方式,提前確認營業收入27,783,954元,提前確認營業成本20,976,048.96元,導致永安林業2016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增營業收入27,783,954元,虛增營業成本15,842,388.69元,虛增凈利潤7,880,072.7元,占當年凈利潤129,117,934.27元的比例達6.10%。同時導致永安林業2017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減營業收入27,783,954元,虛減營業成本20,084,396.10元,虛減2017年凈利潤4,864,899.61元,占當年凈利潤71,280,009.64元的比例達6.83%。
二、永安林業2017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2017年度,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森源,系永安林業原全資子公司)及永安森源對廣東廣州泰康之家月粵園7-10號樓活動家具項目、浙江寧波東錢湖二期03-7號地塊酒店活動家具項目、廣州珠江新城匯悅臺2號樓固定家具項目、安徽合肥洲際酒店客房活動家具項目、上海南京東路201號樓改造活動家具項目、三亞太陽灣度假村中酒店獨立客房固定家具項目、海南陵水北萬豪酒店套房固定家具項目等7個項目,通過采取虛構收入、提前確認收入、延遲結轉成本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7,005,392.40元,提前確認營業收入77,595,800.84元,提前確認營業成本36,962,416.25元,導致永安林業2017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增營業收入84,601,193.24元,虛增營業成本36,962,416.25元,虛增利潤43,068,852.95元。
結合上述2016年度提前確認營業收入、延遲結轉營業成本等相關事項對2017年度的影響,福建森源與永安森源上述事項導致永安林業2017年年度報告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增營業收入56,817,239.24元,虛增營業成本16,878,020.15元,虛增凈利潤27,436,740.10元,占當期披露凈利潤71,280,009.64元的比例達38.49%。
永安林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以下簡稱《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已另案處理)。永安林業時任董事董永平、洪福全,簽署了永安林業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永安林業時任監事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涂勇鑫、黃旌,在審議永安林業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的監事會上投贊成票,并在監事會決議上簽字;永安林業時任高級管理人員謝紅、陳建新、劉翔暉、陳邵、黃忠明、吳祖順,簽署了永安林業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永安林業時任獨立董事潘越、鄭新芝、羅元清,簽署了永安林業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上述16名人員是永安林業信息違法違規事項的其他責任人員,違反了《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依照《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董永平、洪福全、林青文、肖建康、王建衡、涂勇鑫、黃旌、謝紅、陳建新、劉翔暉、陳邵、黃忠明、吳祖順、潘越、鄭新芝、羅元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上述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強化規范運作意識,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