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須接受培訓
第七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九條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 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準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輻射安全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第六條:除醫療使用I類放射源、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自用的單位外,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I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I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外,其他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放射工作場所防護檢測
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輻射防護檢測的目的是了解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輻射強度及防護情況,發現存在的輻射安全隱患,保護患者及醫務人員健康。
檢測周期
▲放射診療設備新安裝、重大維修后機房進行驗收檢測;
▲正常使用情況下每年一次狀態檢測。
4、放射防護控制效果評價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46號)第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申請進行衛生驗收。
卓然輻射檢測-放射防護控制評價流程:
業務委托→擬訂檢測與評價方案→方案內審→現場檢測→編制評價報告→內部評審→評審并修改→提交報告。
5、個人劑量監測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通過為放射工作人員提供個人劑量監測,以便了解放射工作人員的年劑量當量,為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提供技術依據。
檢測標準
GBZ 128-2019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
檢測周期
至少每季度(3個月)送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