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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本資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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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
1、項目介紹
根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要求,對放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檢測,以便了解放射工作人員年受照劑量,為職業病診斷和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測提供技術依據。
2、服務范圍
承擔放射工作人員X、γ射線個人劑量檢測。
3、服務流程
接受委托→簽訂合同→配送劑量計→佩戴劑量計→回收劑量計→檢測分析→出具報告
4、報告時間
回收個人劑量計后,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
5、保密承諾
評價報告僅提供給委托方和衛生主管部門,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向其他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作為宣傳材料。
6、服務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zx令,第52號,(2011)
(2)《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wsb令,第46號,(2006)
(3)《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wsb令,第55號,(2007)
7、檢測標準
(1)《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
(2)《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范》(GBZ128-2002)
申報材料
(一)新辦《放射診療許可證》:
1、《放射診療許可證》申請表一份;
2、《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設置機構批準書》復印件一份;
3、放射診療技術人員一覽表及其任職資格證、執業證、上崗證復印件一份(審原件留復印件);
4、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原件一份;
5、放射診療設備清單一份;
6、放射診療設備防護性能檢測報告;
7、職業病危害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8、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護評價報告;
9、《輻射安全許可證》;
10、放射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放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一份;
11、個人劑量監測合同;
12、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校驗《放射診療許可證》
1、《放射診療許可證》校驗申請;
2、《放射診療許可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3、放射診療設備、人員清單()及變動情況;
4、工作開展情況報告;
5、本年度放射工作場所監測報告;
6、本年度放射診療設備防護性能檢測報告;
7、兩年內放射診療工作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8、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及教育培訓情況。
9、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關資料。
機構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和健康檢查的活動前,需要辦理《放射診療許可證》,并定期對《放射診療許可證》進行校驗。放射診療許可證,是需要定期校驗的。《放射診療許可證》為什么需要定期校驗?
為什么需要定期校驗?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產生的射線對人體健康有害,要判斷某放射診療設備及該場所是否可以繼續開展放射診療工作,需要定期對該放射診療設備的性能及輻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
與此同時,《放射診療許可證》沒有有效期,如果沒有按期校驗,設備性能及工作場所環境無法保證,可能危害到工作人員及受檢者的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