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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的英文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法典中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法律之所以要將原本自由的信息轉變為屬于創造者的財產,是出于推動科技發展、社會進步和保護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的需要。因此并非所有的知識都產生知識產權。同時,知識產權一詞語的外延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知識產權也不斷完善。
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于一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