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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在城市節水管理工作中,推廣應用這一科學管理方法,建設部于1987年4月發布了部頒標準CJ20-87《工業企業水量平衡測試方法》,1990年全國能源基礎與管理標準委會發布GB/T12452-90《企業水平衡與測試通則》。一些省、市政府也把水量平衡測試納入地方性行政的法規、規章,如《河北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用水單位應當依照,定期對本單位的用水情況進行水量平衡測試和合理用水評價,改進本單位的用水工藝。“用水單位按規定進行水平衡測試已經成為法定義務。節水管理機構職能薄弱是目前制約城市節水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1.單因子評價single-factor evaluation:根據實測數據和標準對比分類,選取至差指標的級別作為評價結果的評價方式。2.城市藍線urban blue line:城市規劃確定的江、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3.自備水self-supplied water:以地表水或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由單位或個人自行建設供水設施,主要提供自身生產、生活及各項建設的用水。水平衡測試是加強用水科學管理,至大限度地節約用水和合理用水的一項基礎工作。
基本規定:1、城市節水評價指標體系由基本條件、基礎管理、綜合節水、生活節水、工業節水和環境生態節水6類評價項目,34項指標組成。2、基本條件評價項目為基本項,其他5類評價項目為控制項和優選項。3、城市節水評價按節水水平由高到低劃分為3個等級,分別為城市節水I級、城市節水II級和城市節水I級。4、城市節水評價應根據實際情況選取相應節水等級,采用單因子評價方式。5、城市節水評價各等級劃分按規定確定。既能保證水平衡測試量化指標的準確性,又為今后的用水計量和考核提供技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