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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自建房在農村地區由建房引起的鄰里糾紛和關系沖突并不少見,依規守法開展自建房行為可以有效避免矛盾發生。村民李某對房屋進行改造,將原有的房屋全部拆除重新建造。在改建房屋過程中,隔壁鄰居王某家中出現墻面開裂、地面不均勻沉降等各種問題,王某要求李某賠償因其建房造成房屋破壞產生的修復損失等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典》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如果經機構鑒定,王某家中出現的墻面開裂、地面不均勻沉降等各種問題確實由于李某建造房屋所導致,李某則應該承擔王某家房屋損失及修復費用。新農村自建房設計圖
我國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法律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認為,李某和王某簽訂的協議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宅基地使用權仍歸村民李某。根據“房地不分離”原則,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個主體所有,故李某是宅基地使用權人,也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李某可以獲得拆遷安置房,而王某僅是房屋出資者,并非房屋所有權人,無權獲得拆遷補償利益。新農村自建房設計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