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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必須要有放射診療許可證才能開展放射診療工作項目.
1、什么是《放射診療許可證》?
國家對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機構實行放射診療許可制度,放射診療許可證是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機構的申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衛生標準、規范進行審查,準予其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行政管理證明,也是衛生行政部門為機構開展安全合法放射診療活動的信用背書。
放射工作人員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 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
(四)遵守放射防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 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統一制定。
《輻射安全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轉讓、進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以及裝備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儀表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條: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第六條:除醫療使用I類放射源、制備正電子發射計算機斷層掃描用放射性自用的單位外,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I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I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外,其他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