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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繳溫州社保公積金,溫州職工社保代辦,代報個稅,勞務派遣,人事外包,咨詢電話:13431007953(wei信同號)歐女士
員工是否可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
“公司主張,劉春(化名)承諾不需要公司為其繳納社保,本院認為,公司以此為由不為劉春繳納社保于法無據。”近日,歷經一年時間向公司追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后,劉春拿到了法院的終審判決,支持了自己的訴訟請求。
2010年3月,43歲的劉春在某公司找到了一份鉗工工作,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此后10年,劉春一直在該公司工作。然而10年間,公司從未為其繳納社保。
2020年5月,劉春以公司未為其繳納在職期間的社保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為何公司不為劉春繳納社保呢?對此,公司主張是劉春自愿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并出具了劉春的《承諾書》:“公司已經通知本人將社會保險關系轉入,但由于本人在原企業掛靠社會保險關系,不能將保險關系轉入。本人承諾,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擔。”
法院認為,參保人員在兩地以上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公司具備為劉春繳納社會保險的條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應盡的義務,任何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及約定均屬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法律行為,公司應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及未繳納失業保險的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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