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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關(guān)于用人單位拒簽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賠付雙倍工資的規(guī)定,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督促用人單位盡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因此,適用雙倍工資賠付責任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二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應歸咎于用人單位。
2、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和合同內(nèi)容必須具備法定內(nèi)容,是我國勞動合同法賦予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wù),否則,根據(jù)該法第82條的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也就是說,無論是誰的原因,只要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得自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但是,在實踐中,也確有少數(shù)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在這種況下,如果再讓單位承擔雙倍工資的懲罰性責任,則顯然不公平。因此,我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經(jīng)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guān)系”,無需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
把這兩方面的規(guī)定結(jié)合起來看,可以知道,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如果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終止勞動關(guān)系,否則,就要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
對于不愿簽訂合同的員工終止勞動關(guān)系時,必須程序到位,有證可查,那就是兩個書面通知,一是書面通知要簽訂勞動合同;二是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guān)系,這個通知當然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否則無法證明時,單位又將處在不利局面,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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