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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合理設計氣體滅火系統,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國家制定了《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本規范為氣體滅火系統的設計提供了技術依據,念海消防總結在規范中關于氣體滅火 系統設計規范中的安全要求如下:
1、防護區應設有保證人員在30s內疏散完畢的通道和出口。
2、防護區內的疏散通道及出口,應設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防護區內應設火災聲光報警器,必要時,可增設閃光報警器。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火災聲光報警器和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以及防護區采用的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永1久性標志牌。氣體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信號,應保持到防護區通風換氣后,以手動方式解除。
3、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能自行關閉;用于疏散的門必須能從防護區內打開。
4、氣體滅火系統滅火后,防護區應通風換氣,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并應直通室外。通信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少于每小時5次。
5、儲瓶間的門應向外開啟,儲瓶間內應設應急照明;儲瓶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地下儲瓶間應設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應設在下部,可通過排風管排出室外。
6、經過有爆1炸危險和變電、配電場所的管網、以及布設在以上場所的金屬箱體等,應設防靜電接地。
7、有人工作的防護區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不應大于有毒性反應濃度(LOAEL濃度)。
8、防護區內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的充壓壓力不應大于2.5 MPa。
9、氣體滅火系統的手動控制與應急操作應有防止誤操作的警示顯示與措施。
10、熱氣溶膠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前1.0m內,裝置的背面、側面、頂部0.2 m內不應設置或存放設備、器具等。
11、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宜配置空氣呼吸器。
氣體滅火系統按保護范圍分類分為全淹沒滅火系統和局部應用滅火系統
1、全淹沒滅火系統是滅火劑在規定噴放時間內使整個防護區密閉空間達到設計滅火濃度。各類氣體滅火劑均適用于此系統。
2、局部應用滅火系統是以設計噴射率向具體保護對象噴放滅火劑,并持續一定時間。目前,二氧化碳滅火系統是維一可用于全淹沒滅火系統也可用于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氣體滅火劑。
氣體滅火系統電磁閥由手柄、保險夾、電氣引出線、保險銷、頂刀組成,其中保險銷起著重要的防誤操作功能,保障氣體滅火系統不因人為因素誤啟動設備,具有電動和手動機械操作功能。
氣體滅火系統電磁閥的作用如下:
1、保險銷的作用是限制頂刀動作,防止各種誤操作造成滅火設備的誤啟動。系統未驗收投入正常使用之前,保險銷禁止拆除。
2、保險夾系機械手動限制保險,在系統正常工作狀態時,防止人為或機械等誤啟動滅火設備。非人工機械操作保險夾禁止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