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訴z訟時效后一天如何認定?
張靜律師解答:如是2013年7月28日簽的借條,則兩年訴z訟時效的話,后一天是2015年7月28日。如下面這個案件,一審認為起訴的后一天是2015年7月27日,以過了訴z訟時效駁回原告訴求。二審改判認為2015年7月28日才是起訴的后一天。
判z決書節選:
一審法z院認為:《民z法通則》第z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z法z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z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2013年7月28日黃某與鄒某簽訂了《協議書》確認了雙方的債權債務,訴z訟時效期間應為2015年7月27日止。黃某于2015年7月28日向鄒某發送短信告知相關的債權轉讓事宜,吳某并于當日向一審法z院遞交起訴資料提起本案訴z訟,即吳某提起本案訴z訟時,是在《民z法總則》施行前,《民z法通則》規定的二年訴z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二審對吳某的訴請不予支持。
二審法z院認為:關于訴z訟時效問題。2013年7月28日黃某與鄒某簽訂了《協議書》后,吳勇勇、黃建輝于2015年7月28日向一審法z院遞交起訴資料提起本案訴z訟,并未超過法定期限,原審對于訴z訟時效的計算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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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開庭時能再舉證期限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的。舉證期限屆滿后,開庭時,雙方為反駁對方的證據,在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再重新確定舉證期限。
書節選:
關于一審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根據《人民關于適用的解釋》(2020修正)第九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舉證期限屆滿后,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證據來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人民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本案中,因被告認為原告主張的律師費用只有,缺乏真實的轉賬交易流水,無法證明有真實交易的存在。原告為反駁被告這一主張而補充提交相應轉賬記錄,本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酌情給予原告兩天的舉證期限均符合法律規定,故被告主張存在程序瑕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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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開庭時能變更請求嗎?
張靜律師解答:可以的。如下面這個案件,原告本來起訴要求確認共同共有拆遷補償權益,開庭時變更成要求確認按份共有拆遷補償權益,且要說明份額,一審不予處理,也就是不同意原告變更請求。二審認為一審的做法不對,裁定撤訴一審,發回重審,對拆遷補償權益的份額進行認定。
書節選:
本院認為,一、經查,2021年3月31日,鐘某2向一審起訴,要求確認廣州市黃埔區某號舊村改造安置補償的權利和義務由鐘某2、鐘某1、楊某共同享有和負擔。2021年8月17日一審開庭審理時,鐘某2變更其訴求為確認32號房屋舊村改造安置補償的權利和義務由鐘某2、鐘某1、楊某各享有50%份額,由此可見,鐘某2的訴求已由“共同共有”變更為“按份共有”。二、一審認為,因鐘某2在本案訴請中并未對各自占有的份額進行主張,按照“不訴不理”的原則,不對鐘某2與鐘某1、楊某各自占有的份額進行處分,該節認定與案件事實不符,并導致未能針對鐘某2的請求進行處理,屬于漏判,違反了法定程序,應發回重審。綜上,裁定撤銷一審。本案發回廣州市黃埔區人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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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法律規定期限中的是節假日怎么辦?
張靜律師解答:無論是時效(3年),上訴(裁定10天,15天),舉證期限(,一般15天),起訴撤銷的期限等等所有的法律上規定的期限,是節假日的,都以節假日后的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相關法條:
《民事法》第八十二條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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