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1日,證監會就《關于完善特定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規定》將監管實踐中成熟有效的經驗做法提煉形成規則,及時回應市場關切,有利于規范特定投資者短線交易監管,穩定投資者預期。同時,《規則》明確了境內外特定投資者適用短線交易制度的標準,明晰豁免適用短線交易的情形,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進一步增強A股市場吸引力,助力資本市場對外開放。
記者注意到,我國自1993年起,《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就引入了特定短線交易制度,后續證券法起草和歷次修訂過程中,均保留了相關條款并不斷優化完善。2020年新實施的證券法新增了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豁免適用情形的內容,為監管上靈活安排提供了法律空間。此次出臺的《規定》是證監會根據法律相關授權,立足我國市場發展現狀和監管實踐,總結歸納已有成熟有效的經驗和做法,形成制度規范,細化明確監管要求。
細化明確11種豁免情形
《規定》對于部分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因正常業務需要導致股份變動的行為進行了豁免,更加便利投資者交易。為便利相關證券業務規范開展,《規則》豁免了優先股轉股;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贖回及回售;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贖回及回售;認購、申購、贖回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按照《轉融通業務監督管理試行辦法》開展轉融通業務;出借和歸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等11種情形。
“《規定》明確了公募基金的特定身份投資者的界定,以單個公募基金產品獨立計算,作為特定證券的投資者,持有規模的限制被打開,對于采取被動化投資方式的指數基金而言,產品規模的容量可以進一步擴大。”華泰柏瑞基金總經理助理、指數投資部總監柳軍對記者解讀到。
同時,柳軍表示,《規定》提升了特定身份投資者參與ETF投資的便利度,在ETF的發行和上市交易階段,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參與ETF的投資,特別是隨著ETF集合申購業務逐漸轉入常規業務,更加有利于特定身份投資者參與ETF。
此外,《規定》對于因正常業務需要導致股份變動的行為進行了豁免,如優先股轉股、可轉債轉股等,有利于相關證券業務的規范開展,同時提升了投資的便利性。轉融通業務也被作為特定身份投資者的短線交易豁免行為,有利于擴大市場的融券券源,滿足市場投資者的融券需求。
維護資本市場的交易公平
特定短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簡稱“大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稱“董監高”)等特定投資者在6個月內,將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買入后又賣出,或者賣出后又買入的行為。
《規定》明確了特定短線交易買入、賣出行為的內涵,即特定身份投資者支付對價,導致特定證券數量增減的行為。同時,《規定》對買入、賣出行為的具體時點作了細化規定。
金山辦公證券事務代表潘磊認為,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監高”肩負著促進公司健康發展、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重任,應作出守法合規的表率,短線交易有違“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的投資價值取向,既侵犯了投資者權益,也有損公司信譽。《規則》的出臺,有利于規范特定投資者短線交易監管,維護A股良好的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