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經查明,奧聯電子在《回復公告》及投資者關系活動記錄表中公開發布的胥明軍履歷相關信息存在不真實、不準確情形。期間,奧聯電子股票交易存在異常波動情形,市場影響惡劣。
對于奧聯電子對胥明軍履歷的核實責任,奧聯電子申辯稱,本次事件主要系胥明軍對履歷信息存在理解偏差,公司披露相關公告前,對比了前期獵頭公司發送的資料、胥明軍簽字確認的個人簡歷等信息。奧聯電子董事長陳光水等申辯稱,在審批相關公告時履行了必要、合理的注意義務,胥明軍存在認知偏差,不代表其本人違反信息披露準確性原則。
但深交所認為,相關當事人稱前述信息披露內容主要依據他人提供的信息開展,相關當事人未能證明已對所披露信息進行了充分、有效、審慎地調查和核實,其事后補救措施客觀上未能消除本次事項的惡劣影響,因此對相關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胥明軍在申辯中表示,其認為在項目中提出有益建議推動項目進程或者提供過有關方案即為“指導”,參與項目且項目最終成功即為“完成”。深交所對此表示,胥明軍提出的關于“指導”和“完成”的定義與一般常識相悖,不足以成為減輕或免除其責任的理由。
深交所進一步指出,針對胥明軍有關華能清能院相關業績,其提交的證據材料無法體現其“指導完成華能清能院550×650mm鈣鈦礦電池組件中試線工藝設備設計”,也無證據證明其履歷提及的“最高認證效率達到16.8%”。同時,胥明軍所稱在不獲取報酬,未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與杭州眾能存在事實上勞動關系的證據不足,其主要證據為微信聊天記錄,相關內容不足以證明其與杭州眾能實際存在勞動關系。因此,對相關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根據違規事實和情節,深交所對奧聯電子、公司董事長陳光水、時任總經理傅宗朝、代理總經理蔣飚、董事會秘書薛娟華、控股孫公司董事兼總經理,以及對外投資交易合作方胥明軍等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今年2月23日,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奧聯電子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