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融資擔保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融資擔保大概是這個意思:
本次頒布的條例和2010年發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對融資擔保定義有所不同。
2010年的時候是這么定義的: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在此定義下,當對其所描述的債權人做限縮性解釋的時候,
可能出現以下這種情況:
但本次新規對融資擔保是這么定義的: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提供擔保的行為。
新規擴大了解釋。
下面我們來說說融資擔保公司設立的條件。
(1)股東信譽良好,
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擬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
(3)有健全的業務規范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
(4)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
強調下,這里說的2000萬是要求實繳的。
說個題外話,
我們目前公司的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而非實繳制。
理論上,認繳制下設立公司確實可以“零首付”。
但是認繳并不是說不繳,若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就需要按照注冊資本繳足出資,股東需要在承諾繳納的金額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融資擔保公司是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
但跨地區設立需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監管部門批準外,還需要是“三好學生”。
(1)一好: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
(2)二好: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三好: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
不管怎么說,
這些條例對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提出更高的門檻要求,
防止融資擔保公司利用各地政策差異做監管套利。
我們再重點看幾條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0倍。
請注意,這里說的是凈資產的10倍,
不是注冊資本。
凈資產就是我們以前說過的所有者權益。
凈資產=資產-負債
至于為什么不能超出10倍嘛……
但對主要為小微企業和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的融資擔保公司,前款規定的倍數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對同一被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0%。
對同一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的擔保責任余額與融資擔保公司凈資產的比例不得超過15%。
第十七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
為其他關聯方提供融資擔保的條件不得優于為非關聯方提供同類擔保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融資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
(二)自營貸款或者受托貸款;
(三)受托投資。
好了,
今天就說到這吧。
哦,抱歉,
下次打,一定注意左右平衡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