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因疫情導致經營困難,租客能要求減免租金嗎?
張靜律師解答:如是承租國有房產的租戶,法律是有規定減免租金3個月的。如是承租私人房產的租戶,雖然無相關的強制減租規定,反法z院也會酌情判z決減免租金一個多月。如下面這個案件,法z院就判z決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個月的租金減免一半。
判z決書節選:
關于租金支付問題。《合同法》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陳租客應當依約按月交納租金,但因疫情爆發,各商戶在2月均未營業,2月及3月確實存在經營困難的情況,且原被告協商時,曾房東也同意減免一半的租金,但陳租客仍未依約支付租金,結合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對經營造成的影響,本院酌情認定2020年2月及3月的租金減免一半,故陳租客仍應向曾房東支付2020年2月份及3月上半個月的租金的一半共計26250元(35000元/2+35000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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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疫情期間一定能要求減免房租嗎?
張靜咨詢:租z人承租房屋用于經營,因疫情防控導致沒有營業收入或者營業收入明顯減少,承租z人可以要求出租z人減免租金嗎?
律師解答:分情形的。對于用于經營的租賃房屋,根據《z高人民z法z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分為國有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的房屋和非國有房屋兩種情況。國有企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的房屋,國家已經出臺政策,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申請減免3個月租金。而非國有房屋,承租z人請求減免租金、延長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z法z院可以引導當事人參照有關租金減免的政策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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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出租z人強行收房,承租z人能要求賠償工資及經營利潤損失嗎
張靜律師解答:此種損失是不同法官,不同案件都可能出現不同的判z決,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如下面這個案件,法官就認為此種損失與案件無必然因果關系,判z決不支持。但此判z決只能代表此法官的意見,不排除其他法官會支持的可能性。
判z決書節選:
于韓某公司主張廣州華某超市應向其賠償的各項損失。3、工人工資及經營利潤損失,韓某公司在2013年8月已清楚涉訟商鋪存在消防問題,而其在該問題未解決的情況下仍繼續經營,其應對隨時可能被責令停產停業的風險有所預見,且即使商鋪可正常使用的情況下亦存在利潤盈虧的經營風險,故韓某公司主張的上述損失均與本案糾紛無直接因果關系,其要求廣州華某超市向其賠償工人工資及經營利潤損失,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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