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數字經濟的規模逐年呈現遞增趨勢,在全球經濟增長乏力甚至衰退的背景下,數字經濟持續保持高速增長。然而,從點評網站到社交網絡再到數字內容平臺,以及產業互聯網領域,數據產業領域內相關的不正當獲取、利用行為廣泛存在。
“建議上海市先行先試,通過制定地方性立法或政府規章,確定企業的非個人數據權益,并通過確定對非個人數據權益的侵害方式給與企業救濟基礎。”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大學社會學院社會教育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秦鈉在2022年“上海兩會”期間建議道。
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持續推進,疊加疫情因素影響,數字經濟已成為當前最具活力、最具創新力、輻射最廣泛的經濟形態,成為國民經濟的核心增長極之一。
根據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發布《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白皮書》顯示,數字經濟在逆勢中加速騰飛。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9.2萬億元,較上年增加3.3萬億元,占GDP比重為38.6%,占比同比提升2.4個百分點。
“數據經濟的蓬勃發展確實讓我們在全球經濟低迷,疫情肆虐的今天看到了前進的方向,堅定了前進的勇氣,但同時我們也要看到這一新興力量背后所存在的問題,”秦鈉說道。
秦鈉認為,數據產業領域內相關的不正當獲取、利用行為在近年來愈演愈烈,無序的競爭嚴重破壞了正常的商業秩序,極大消耗了商業社會正向發展的動力。“面對不正當的商業侵害行為對未來數據產業發展的巨大威脅,我們應當從知識產權角度審視數據權益,制定合理制度確定企業的數據權益,規制對權益的不當侵害行為,為數據產業發展保駕護航。”
具體而言,秦鈉提出以下建議:
第一,確定非個人數據的概念,即除非蓄意分析,否則無法指向某一具體人的數據。非個人數據包括非因人的行為所產生的數據和人的行為所產生的數據。前者例如實驗數據,天氣數據,這些數據與個人信息全然無關。而后者包含了大量的個人信息,若要進行純粹財產上的認定就必須脫敏脫密。在正常的商業使用中,無法指向某一具體人的數據即可認定為非個人數據。
第二,立法規定,企業對其依法收集和生產的非個人數據享有合法權益,其他企業或個人不得通過不正當的方式予以侵犯。為數據賦權屬于國家事權,上海市可以在立法上確定數據權益,這是對《民法典》保護“合法權益”精神的遵循,也是對數據可交易性的補充。企業能在法律上對非個人數據享有權益,將極大地激勵其開發數據中的潛在價值,減少數據市場中的“搭便車”行為,從而形成良性的競爭環境。同時,在面對數據不正當使用行為時,權益主體也能有直接的權益基礎,減少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
第三,規定數據權益獨立產生規則。數據的本質是信息,同時出現多組相同或類相似的數據是極有可能發生的。不同的企業通過各自的算法,獨立地收集或生成的相同或相似的非個人數據,相關企業都可以獨立地對所收集或生成的非個人數據享有合法權益。
第四,開放式列舉對非個人數據的不正當收集使用行為。具體包括:
1.未經許可,收集數據產品和服務所提供非個人數據。非個人數據根據處理的不同階段可以分為原始數據和產品服務數據。原始數據猶如剛開采出來的原礦,其價值需要經過精煉才會體現,同時又不同于原礦,其他主體的收集行為并不會直接導致權益主體經濟利益的損失。此種情況下不能一刀切,過分限制數據的傳播共享。但是對于產品服務數據而言,情況就截然相反。此類數據已經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成為了企業的盈利來源。當然,收集這些數據仍然不會直接使權益主體遭受經濟損失,但是若等使用之后再去進行規制會產生損害擴大,舉證困難等問題。將禁止行為提前能夠減少權益主體的損失和維權成本。
2.未經許可,超出授權范圍處理非個人數據。目前沒有對數據的有效估價方式,因此企業對于其所有的全部數據很難以一個價格全部授權,那么根據不同的需要制定不同的授權價格就是一個可行的途徑。既然對數據不同程度的處理有著不同的對價,就自然應當規制超出授權,也即超出對價實施的處理行為。
3.未經許可,出售非個人數據。
4.未經許可實施的其他可能損害權益主體數據權益的行為。此條為兜底條款,數據產業正以極快的速度向前發展,新型侵害行為層出不窮。為了充分保護相關主體的數據權益,以及維護法律的穩定性,規定兜底條款進行個案認定是在產業初期的權宜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