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送出日期:2022 年1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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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任投資經理的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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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呂曉威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通過基金經理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由于我司目前暫無公募基金牌照,所以目前呂曉威尚未正式注冊為基金經理。
2、呂曉威于2022年1月4日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因上家公司工作經歷被浙江證監局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
3.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上述事項已報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備案。
特此公告。
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興證資管金麒麟恒睿致遠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開放日常申購、贖回業務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2年1月1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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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據本管理人于2021年12月27日發布的《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關于興證資管金麒麟恒睿致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生效的公告》,“興證資管金麒麟恒睿致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B類份額由原“興證資管金麒麟核心優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換而來,“興證資管金麒麟恒睿致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B類份額自2021年12月28日起每個工作日只開放贖回,不開放申購,且不設定1年最短持有期。
根據興證資管金麒麟恒睿致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稱“本集合計劃”)《資產管理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本集合計劃A類份額和C類份額,每份份額設定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為1年。每份A類份額和C類份額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即進入開放持有期,期間可以辦理贖回業務,每份A類份額和C類份額的開放持有期首日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展開全文最短持有期指A類份額和C類份額申購申請確認日/紅利再投資確認日起至該A類份額和C類份額申購申請確認日/紅利再投資確認日1年后的對日的前一個工作日(即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止,若該對日不存在對應日期或非工作日的,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視同為對日。
2 日常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時間
投資者可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若本集合計劃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為非港股通交易日,則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集合計劃是否暫停申購及贖回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為準),但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資產管理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資產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購業務
3.1 申購金額限制
1、投資人通過銷售機構和直銷渠道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投資人通過直銷機構(柜臺方式)首次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元。
2、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集合計劃份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3.2 申購費率
3.2.1 前端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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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集合計劃的申購費用應在投資人申購集合計劃份額時收取,不列入集合計劃財產,主要用于本集合計劃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投資人可以多次申購本集合計劃,申購費用按每筆申購申請單獨計算。
(3)投資者在申購本集合計劃C類份額時不收取申購費,收取銷售服務費,銷售服務費年費率為0.60%。
3.3 其他與申購相關的事項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現有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單日凈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集合計劃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現有集合計劃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管理人基于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對集合計劃規模予以控制。具體敬請參見屆時發布的相關公告。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的數量限制、投資人每個集合計劃交易賬戶的最低集合計劃份額余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集合計劃份額上限等。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贖回業務
4.1 贖回份額限制
本集合計劃單筆贖回份額下限為1份。若某筆贖回導致單個交易賬戶最低持有份額余額少于1份時,管理人有權將投資人在該交易賬戶剩余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本集合計劃不設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集合計劃份額上限。
4.2 贖回費率
本集合計劃B類份額(含紅利再投資份額,下同)的贖回費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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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合計劃對持續持有期少于30日的B類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全額計入集合計劃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個月的B類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集合計劃財產;對持續持有期不少于3個月但少于6個月的B類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集合計劃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于6個月的B類份額持有人收取的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集合計劃財產。未計入集合計劃財產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本集合計劃份額的贖回費用由贖回對應類別集合計劃份額的份額持有人承擔,在份額持有人贖回該類集合計劃份額時收取。本集合計劃對于A類份額和C類份額設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內份額持有人不能提出贖回申請,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及之后份額持有人可以提出贖回申請,持有滿一年后贖回不收取贖回費用。A類份額和C類份額紅利再投資的集合計劃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計算方式與原對應類別份額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計算方式保持一致。
4.3 其他與贖回相關的事項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投資人每個集合計劃交易賬戶的最低集合計劃份額余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集合計劃份額上限等。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銷售機構
5.1 場外銷售機構
5.1.1 直銷機構
本集合計劃 A 類計劃份額和C類計劃份額的直銷機構為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5.1.2 場外非直銷機構
本集合計劃 A 類計劃份額和C類計劃份額暫無場外非直銷機構。
本集合計劃管理人將逐步增加或調整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并在管理人網站公示。
5.2 場內銷售機構
無。
6 基金份額凈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開始辦理集合計劃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管理人應當在不晚于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集合計劃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集合計劃各類別份額凈值和份額累計凈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項
7.1本集合計劃A類份額、C類份額打開申購首日(即2022年1月13日)的份額凈值為1.0000元,并以此為準進行當日份額計算確認。根據本集合計劃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本集合計劃A類份額、B類份額、C類份額將分別計算集合計劃份額凈值。
7.2本集合計劃下設A、B、C三類份額,本公告僅對本集合計劃A類份額、C類份額開放申購、贖回業務的有關事項予以說明。本集合計劃B類份額自2021年12月28日起每個工作日只開放贖回,不開放申購。投資人欲了解本集合計劃的詳細情況,請仔細閱讀《興證資管金麒麟恒睿致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管理合同》、《興證資管金麒麟恒睿致遠一年持有期混合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招募說明書》等相關材料。
7.3敬請投資者關注適當性管理相關規定,提前做好風險測評,并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購買風險等級相匹配的產品。
7.4對于未開設銷售網點地區的投資人及希望了解本集合計劃其它有關信息的投資人,敬請通過本管理人的客戶服務電話(95562-3)或網站(http://www.ixzzcgl.com/)查詢相關事宜。
7.5有關本集合計劃開放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具體規定若有變化,本管理人屆時將另行公告。
7.6本公告的解釋權歸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7.7風險提示:本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集合計劃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集合計劃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集合計劃的過往業績不代表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敬請投資人認真閱讀集合計劃的相關法律文件,并選擇適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品種進行投資。
特此公告。
興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