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召開會議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華安安和”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托管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決定以通訊方式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關于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議案》。會議的具體安排如下:
1、會議召開方式:通訊方式。
2、會議投票表決起止時間: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時間為準)。
3、會議通訊表決票的寄達地點:
收件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安安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處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31、32層
郵政編碼:200120
聯系人:劉芷伶
聯系電話:021-38969933
二、會議審議事項
本次持有人大會擬審議的事項為《關于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議案》(簡稱“《議案》”,詳見附件一)。
以上述議案的內容說明詳見《〈關于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議案〉的說明》(簡稱“《說明》”,詳見附件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本次大會的權益登記日為2022年1月14日,即2022年1月14日下午交易時間結束后,在本基金登記機構登記在冊的本基金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權參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表決票的填寫和寄交方式
1、本次會議表決票詳見附件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從相關報紙上剪裁、復印附件二或登錄本基金管理人網站(www.huaan.com.cn)、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載并打印表決票。
2、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按照表決票的要求填寫相關內容,其中:
(1)個人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簽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展開全文(2)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加蓋本單位公章或相關的業務專用章(以下統稱“公章”),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有權部門的批文、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復印件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決票上加蓋本機構公章(如有)或由授權代表在表決票上簽字(如無公章),并提供該授權代表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所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或者證明該授權代表有權代表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簽署表決票的其他證明文件,以及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加蓋公章(如有)的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和證券賬戶卡復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3)個人投資者委托他人投票的,應由代理人在表決票上簽字或蓋章,并提供個人投資者身份證件復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可參見附件三)。如代理人為個人,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如代理人為機構,還需提供代理人的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有權部門的批文、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復印件等)。
(4)機構投資者委托他人投票的,應由代理人在表決票上簽字或蓋章,并提供機構投資者的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有權部門的批文、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復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可參見附件三)。如代理人為個人,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如代理人為機構,還需提供代理人的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有權部門的批文、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復印件等)。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委托他人投票的,應由代理人在表決票上簽字或蓋章,并提供該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加蓋公章(如有)的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或者其他有效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和證券賬戶卡復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和填妥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可參見附件三)。如代理人為個人,還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如代理人為機構,還需提供代理人的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單位可使用加蓋公章的有權部門的批文、開戶證明或登記證書復印件等)。
3、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將填妥的表決票和所需的相關文件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2月11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時間為準)通過專人送交或郵寄的方式送達至本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地址,并請在信封表面注明:“華安安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專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地址及聯系辦法如下:
收件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安安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處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二期 31、32層
郵政編碼:200120
聯系人:劉芷伶
聯系電話:021-38969933
4、投資者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免長途話費)咨詢。
五、計票
1、本次通訊會議的計票方式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本基金托管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的監督下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2、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權
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3、表決票效力的認定如下:
(1)表決票填寫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會議通知規定,且在截止時間之前送達指定聯系地址的,為有效表決票;有效表決票按表決意見計入相應的表決結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計入參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總數。
(2)如表決票上的表決意見未選、多選、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視為棄權表決,計入有效表決票;并按“棄權”計入對應的表決結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計入參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總數。
(3)如表決票上簽字或蓋章部分填寫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經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時間之前送達指定聯系地址的,均為無效表決票;無效表決票不計入參加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總數。
(4)基金份額持有人重復提交表決票的,如各表決票表決意見相同,則視為同一表決票;如各表決票表決意見不相同,則按如下原則處理:
1)送達時間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達的填寫有效的表決票為準,先送達的表決票視為被撤回;
2)送達時間為同一天的,如果能判斷收到時間先后的,以最后送達的填寫有效的表決票為準,先送達的表決票視為被撤回;若無法判斷收到時間先后的,則視為在同一表決票上做出了不同表決意見,計入棄權表決票;
3)送達時間按如下原則確定:專人送達的以實際遞交時間為準,郵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時間為準。
六、決議生效條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
2、本次議案如經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本基金管理人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二次授權
根據《基金法》及《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本次持有人大會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方可召開。如果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夠成功召開,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規定時間內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除非授權文件另有載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期間基金份額持有人作出的各類授權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權方式發生變化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權,則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權為準,詳細說明見屆時發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
八、本次大會相關機構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證機關:上海市東方公證處
聯系人:傅勻
聯系方式:021-62154848
4、律師事務所: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九、重要提示
1、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提交表決票時,充分考慮郵寄在途時間,提前寄出表決票。
2、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關公告及《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可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網站(www.huaan.com.cn)或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閱,投資者如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40088-50099(免長途話費)咨詢。
3、本公告的有關內容由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附件一:《關于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議案》
附件二:《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
附件三:《授權委托書》
附件四:《〈關于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議案〉的說明》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8日
附件一:
《關于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議案》
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
根據市場環境變化,為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理財需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基金管理人經與本基金托管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一致,提議調整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率,并相應修改招募說明書等相關法律文件。
調整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并修改招募說明書等相關法律文件的具體方案和程序可參見附件四《〈關于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議案〉的說明》。
以上議案,請予審議。
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月8日
附件二:《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
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票
■
(本表決票可剪報、復印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www.huaan.com.cn)、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載并打印,在填寫完整并簽字或蓋章后均為有效。)
附件三:
《授權委托書》
茲授權 代表本人(或本機構)參加投票截止日為2022年2月11日的以通訊方式召開的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代為全權行使對所有議案的表決權。
上述授權有效期自簽署日起至審議上述事項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結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開審議相同議案的持有人大會的,本授權繼續有效。
委托人(簽字/蓋章):
委托人身份證件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委托人基金賬戶號:
代理人(簽字/蓋章):
代理人身份證件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委托日期:年 月 日
授權委托書填寫注意事項:
1、授權委托書可剪報、復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寫完整并簽字/蓋章后均為有效;
2、委托人為機構的應當于名稱后加蓋公章,個人則為本人簽字;
3、本授權委托書中的“基金賬戶號”,指持有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基金賬戶號。同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擁有多個此類賬戶號且需要按照不同賬戶持有基金份額分別行使表決權的,應當填寫基金賬戶號,其他情況可不必填寫。此處空白、多填、錯填、無法識別等情況的,將被默認為代表此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所有份額;
4、以上授權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額(含截至權益登記日的未付累計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權;
5、如本次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投資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則其授權無效。
附件四:
《關于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議案》的說明
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華安安和”或“本基金”)于2019年11月19日成立,基金托管人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市場環境變化,為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理財需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一致,決定以通訊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1)調低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2)根據前述變更修訂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
本次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調整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方案需經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因此調整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方案存在無法獲得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可能。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為權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和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須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含50%)。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本次華安安和調整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方案所作的任何決定或意見,均不表明其對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價值或投資者的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
具體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點
1、本基金贖回費率調整如下:
(1)A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保持不變;
(2)C類基金份額:調整后的贖回費率如下:
■
2、授權基金管理人修訂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根據上述調整相應修改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的生效以及議案的實施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將自決議生效之日起依照《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本次大會的生效以及相關事項的實施。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關事項的說明
1、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本情況
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于2019 年11月19日成立,基金托管人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關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的說明
根據《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的規定,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以及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可從基金資產列支。
三、調整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基金法》第八十三條到第八十六條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召開形式以及其相關事宜都作了規定與說明,這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據。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屬于一般決議,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
因此,調整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礙。
2、技術可行性
為了保障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順利召開,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組,籌備、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相關事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律師事務所、公證機關、投資者進行了充分溝通,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順利召開。
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將公告修訂后的《華安安和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調整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事項進行了充分溝通和細致準備,技術可行。
因此,調整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不存在運營技術層面的障礙。
四、調整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主要風險及預備措施
本次調整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主要風險是議案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否決的風險。
在提議調整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并確定具體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額持有人進行了溝通,認真聽取了基金份額持有人意見,擬定議案綜合考慮了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要求。議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還將再次征詢基金份額持有人意見。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將根據持有人意見,對調整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方案進行適當的修訂,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況下,預留出足夠的時間,以做二次召開或推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的充分準備。
如果調整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方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批準,基金管理人計劃在規定時間內,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交調整本基金C類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