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人員保證公告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無否決提案的情況;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以往股東大會已通過的決議。
一、會議通知情況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召開2021年第十次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并于2021年12月15日在《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登載了《關于召開2021年第十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二、會議召開情況
1、會議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2、會議主持人:董事長申東日先生
3、會議召開時間:2021年12月30日14∶00
4、會議召開地點:北京市朝陽區西大望路27號大郊亭南街3號院1號樓朗姿大廈16層會議室
5、會議召開方式:現場投票、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現場會議于2021年12月30日14∶00在公司16層會議室召開,網絡投票時間為2021年12月30日9:15-15:00。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1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以及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21年12月30日9:15至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6、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及《公
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三、會議出席情況
1、通過現場和網絡投票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共181人,代表股份261,112,992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9.0159%%。
其中:通過現場出席的股東2人,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54.5713%。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179人,代表股份19,664,79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4446%。
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中持有公司股份超過5%的股東共有2名,代表股份241,448,198股,占公司股份總數的54.5713%;中小股東(持有股份未超過5%的股東)共有179名,代表股份19,664,794股,占上市公司總股份的4.4446%。
展開全文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聘請的律師出席或列席了會議,出席、列席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議案審議表決情況
鑒于本次股東大會的兩項議案均為關聯交易,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中,申東日先生、申今花女士進行了回避表決,前述股東的一致行動人申炳云先生、上海烜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長紅六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上海烜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烜鼎長紅七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作為關聯股東未參與投票。
上述股東合計持有的公司251,265,005股股份不計入本次股東大會有效表決總數。
1、審議并通過了《關于深圳米蘭增資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9,405,894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98.6834%;反對257,8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1.3110%;棄權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0.0056%。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19,405,894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98.6834%;反對257,8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3110%;棄權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0.0056%。
2、審議并通過了《關于投資設立醫美股權投資基金博恒一號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16,485,045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83.8302%;反對2,606,249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13.2534%;棄權5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572,400股),占出席會議所有股東所持有效表決股份的2.9164%。
中小股東總表決情況:同意16,485,045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83.8302%;反對2,606,249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13.2534%;棄權57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認棄權572,400股),占出席會議中小股東所持股份的2.9164%。
上述議案具體內容已于2021年11月20日、2021年12月15日披露在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次大會進行了見證,并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金杜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和召集人的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和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六、備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十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2、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關于朗姿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十次臨時股東大會之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