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北京真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北京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北京真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波、王小剛、李春友采取監管談話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2021】204號),現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原文內容公告如下:
“北京真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波、王小剛、李春友:
經查,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發布公告,稱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證照已處于失控狀態,但你公司部分董事認為披露內容嚴重失實、不準確、不完整或無法進行判斷。該公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存在問題,同時反映出公司內部治理存在缺陷。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的規定。你公司董事長何小波、總經理王小剛、董秘李春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公司相關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監管談話的行政監管措施。現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何小波、總經理王小剛、董秘李春友于2021年12月15日14時30分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要求就公司公章、證照是否失控等相關公司治理及內控問題進行說明。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截至本公告日,相關當事人已在規定時間內就公司印章證照失控情況等公司治理及內控問題到北京證監局接受監管談話。
特此公告。
北京真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