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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日,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國海證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21〕118號),主要內容如下:
公司為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集團)發行公司債券提供服務涉嫌未勤勉盡責案,已由中國證監會調查完畢,中國證監會依法擬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及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2016年1月27日,國海證券與勝通集團簽訂《承銷協議》,由國海證券擔任勝通集團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6勝通01”“16勝通03”“17勝通01”的主承銷商。2013年度至2017年度,勝通集團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編制虛假財務賬套,以及直接修改審計報告的方式,共計虛增營業收入615.4億元,共計虛增利潤總額119.11億元,扣除虛增利潤后,勝通集團各年利潤狀況均為虧損。上述行為導致勝通集團“16勝通01”“16勝通03”“17勝通01”的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公司作為主承銷商,出具的《核查意見》《核查報告》及《承諾函》存在虛假記載。
國海證券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未審慎關注山東勝通鋼簾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鋼簾線)在產能利用率、銷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異常情況;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所提供資料與公開數據不一致的情況;未實地查看山東勝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化工)的生產經營場所,未發現勝通化工已處于停產狀態;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納稅申報材料的異常情況。
國海證券在為勝通集團發行債券提供服務時,涉嫌違反《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中證協發[2015]199號)第九條、第十條第三項、《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范》第十二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下同)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及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公司的上述行為應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時任項目負責人孫彥飛、項目所在部門負責人劉延冰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沈婧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國海證券及相關人員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
一、對國海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798萬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孫彥飛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劉延冰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沈婧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此外,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對孫彥飛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則》相關規定,就中國證監會擬實施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措施,公司及相關人員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涉及違法行為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第 14.5.1條、14.5.2條、14.5.3條規定的情形。
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后續公司將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及網站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日報》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發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體及網站刊登或發布的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 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