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愛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1年11月16日召開了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第四屆監事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等相關議案,并于2021年11月1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體披露了相關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公司對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激勵對象進行了核查,相關公示情況及核查情況如下:
一、公司對激勵對象的公示情況
(一)公示內容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
(二)公示時間
公示時間為2021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公示期為10天,公司員工可在公示期內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公司監事會提出意見。
(三)公示方式
通過公司內部公告欄進行公示。
(四)公示結果
在上述公示期內,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個人或組織對本次激勵計劃擬激勵對象提出的異議。
二、監事會對擬激勵對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監事會核查了持股5%以上的股東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信息,核查了本次擬激勵對象的名單、身份證件,擬激勵對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擬激勵對象在公司擔任的職務及其任職文件等。
三、監事會核查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對擬激勵對象名單及職務的公示情況,并結合監事會的核查結果,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激勵對象名單與《激勵計劃(草案)》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范圍相符,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職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中高層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
2、列入《激勵計劃(草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
3、激勵對象不存在《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激勵對象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列入本次激勵計劃首次授予的激勵對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愛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