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報訊(記者 饒舒瑋)10月22日,格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格力地產”)發布關于控股股東等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簡稱“廣東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據悉,警示函主要是關于格力地產信息披露違規行為,最終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珠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簡稱“珠海投資”)及魯君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上述警示函顯示,格力地產在2016年8月以6.78元/股的價格,以非公開方式向6個定增對象發行4.42億股新股,募集資金30億元。在非公開發行實施過程中,格力地產控股股東珠海投資與相關定增對象簽署《附條件遠期購買協議書》,約定在格力地產定增股份鎖定期滿后一年內,若格力地產股票價格未達一定條件,珠海投資需向定增對象購買其所持定增股份。
而格力地產分別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4月4日披露,因觸發《附條件遠期購買協議書》約定的遠期購買條件生效,珠海投資未履行上述遠期購買安排,珠海投資所持16.83%和41.11%的格力地產股份因合同糾紛分別被相關定增對象申請凍結,累計凍結股份占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的100%。
根據警示函,珠海投資與定增對象簽署附條件的遠期購買協議,是格力地產非公開發行事項的重要內容,珠海投資所持格力地產股份也因該協議所致糾紛被司法凍結,可能影響格力地產控制權穩定。與此同時,珠海投資未將簽署遠期購買協議的非公開發行股份重大事項及時告知格力地產,導致格力地產直到珠海投資所持股份被部分凍結后,才于2019年12月5日披露有關協議簽署事項。
警示函顯示,上述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格力地產時任董事長兼總裁魯君四同時擔任珠海投資的董事長,作為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的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參與相關協議簽署事項,但未能勤勉盡責,未督促珠海投資及時告知格力地產相關事項并予以披露,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新京報記者 饒舒瑋
編輯 楊娟娟 校對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