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0日訊 今日,證監會網站公布了關于對珠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魯君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書〔2021〕103號。
決定書顯示,經查,2016年8月,格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地產”)以6.78元/股的價格,以非公開方式向6個定增對象發行4.42億股新股,募集資金30億元。非公開發行實施過程中,格力地產控股股東珠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投資”)與相關定增對象簽署《附條件遠期購買協議書》,約定在格力地產定增股份鎖定期滿后一年內,若格力地產股票價格未達一定條件,珠海投資需向定增對象購買其所持定增股份。格力地產分別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4月4日披露,因觸發《附條件遠期購買協議書》約定的遠期購買條件生效,珠海投資未履行上述遠期購買安排,珠海投資所持16.83%、41.11%的格力地產股份因合同糾紛分別被相關定增對象申請凍結,累計凍結股份占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的100%。
廣東證監局指出,控股股東珠海投資與定增對象簽署附條件的遠期購買協議,是格力地產非公開發行事項的重要內容,珠海投資所持格力地產股份也因該協議所致糾紛被司法凍結,可能影響格力地產控制權穩定。珠海投資未將簽署遠期購買協議的非公開發行股份重大事項及時告知格力地產,導致格力地產遲至珠海投資所持股份被部分凍結后,才于2019年12月5日披露有關協議簽署事項。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格力地產時任董事長兼總裁魯君四同時擔任珠海投資的董事長,作為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的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參與相關協議簽署事項,但未能勤勉盡責,未督促珠海投資及時告知格力地產相關事項并予以披露,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珠海投資、魯君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格力地產(證券代碼600185.SH)原名稱為西安海星現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經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函[1998]33號】文批準,由西安凱卓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而成立。1999年5月21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1999]53號】批準,并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銷商海通證券有限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系統于1999年5月26日采用上網定價發行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A股股票。
2008年9月18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公司與珠海格力集團有限公司(原名為“珠海格力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集團”)通過資產置換和非公開發行的方式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根據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格力集團以其持有的珠海格力房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房產”)和珠海格力置盛房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置盛”)各100%股權與公司除保留不動產和保留負債外的所有資產進行資產置換。
2009年8月26日,公司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經完成了格力集團的置入資產即格力房產和格力置盛各100%股權的過戶事宜。根據公司2012年2月1日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名稱變更為“格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2月17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獨立性管理和投資者保護機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嚴格執行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范,恰當選擇評估方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當符合實際情況,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證據,充分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
展開全文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0日訊 今日,證監會網站公布了關于對珠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魯君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書〔2021〕103號。
決定書顯示,經查,2016年8月,格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地產”)以6.78元/股的價格,以非公開方式向6個定增對象發行4.42億股新股,募集資金30億元。非公開發行實施過程中,格力地產控股股東珠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珠海投資”)與相關定增對象簽署《附條件遠期購買協議書》,約定在格力地產定增股份鎖定期滿后一年內,若格力地產股票價格未達一定條件,珠海投資需向定增對象購買其所持定增股份。格力地產分別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4月4日披露,因觸發《附條件遠期購買協議書》約定的遠期購買條件生效,珠海投資未履行上述遠期購買安排,珠海投資所持16.83%、41.11%的格力地產股份因合同糾紛分別被相關定增對象申請凍結,累計凍結股份占控股股東持股比例的100%。
廣東證監局指出,控股股東珠海投資與定增對象簽署附條件的遠期購買協議,是格力地產非公開發行事項的重要內容,珠海投資所持格力地產股份也因該協議所致糾紛被司法凍結,可能影響格力地產控制權穩定。珠海投資未將簽署遠期購買協議的非公開發行股份重大事項及時告知格力地產,導致格力地產遲至珠海投資所持股份被部分凍結后,才于2019年12月5日披露有關協議簽署事項。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格力地產時任董事長兼總裁魯君四同時擔任珠海投資的董事長,作為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的主要負責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參與相關協議簽署事項,但未能勤勉盡責,未督促珠海投資及時告知格力地產相關事項并予以披露,對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珠海投資、魯君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格力地產(證券代碼600185.SH)原名稱為西安海星現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經西安市人民政府【市政函[1998]33號】文批準,由西安凱卓工貿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并更名而成立。1999年5月21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行字[1999]53號】批準,并經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意,由主承銷商海通證券有限公司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系統于1999年5月26日采用上網定價發行方式向社會公開發行A股股票。
2008年9月18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公司與珠海格力集團有限公司(原名為“珠海格力集團公司”,以下簡稱“格力集團”)通過資產置換和非公開發行的方式進行重大資產重組。根據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格力集團以其持有的珠海格力房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房產”)和珠海格力置盛房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格力置盛”)各100%股權與公司除保留不動產和保留負債外的所有資產進行資產置換。
2009年8月26日,公司在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經完成了格力集團的置入資產即格力房產和格力置盛各100%股權的過戶事宜。根據公司2012年2月1日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名稱變更為“格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2月17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發行證券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獨立性管理和投資者保護機制,恪守職業道德,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嚴格執行評估準則或者其他評估規范,恰當選擇評估方法,評估中提出的假設條件應當符合實際情況,對評估對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資等業務的合法性、未來預測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證據,充分考慮未來各種可能性發生的概率及其影響,形成合理的評估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