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深交所在收到公司重新上市申請文件后,在什么時間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答:本所在收到公司重新上市申請文件后的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公司按照本所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內,但補充材料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
問:深交所受理終止上市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請后,在什么時間期限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答:主動終止上市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將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請后的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請的決定。
強制終止上市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本所將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請后的六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請的決定。
在此期間,本所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提供。公司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內,但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個交易日。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關機構就公司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問:公司重新上市申請未獲深交所同意的,后續能否再次提出申請?
答:公司重新上市申請未獲深交所同意的,自本所作出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公司不得再次向深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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