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鳳茹)9月30日晚間,證監會相關負責人就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答記者問。
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發布實施后,對于處在不同輔導階段企業如何適用?
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輔導監管規定》)已正式發布實施,以其發布實施當日輔導機構是否提交輔導驗收材料進行“新老劃斷”適用。具體而言,對于尚未完成輔導備案的輔導對象,輔導機構需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要求準備或補充備案材料,并履行后續程序;對于已完成輔導備案,尚在輔導過程中的輔導對象,輔導機構需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要求開展輔導工作并定期更新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對于已提交輔導驗收材料的輔導對象,各派出機構按照原做法執行。
問:輔導過程中公示的信息內容有哪些?《輔導監管規定》發布實施前按照派出機構要求已經公示的信息是否需要重新公示?
答:按照《輔導監管規定》,各派出機構將通過中國證監會政務服務平臺向社會公開輔導監管信息,具體包括輔導備案報告、輔導工作進展情況報告、輔導情況報告以及其他與輔導對象相關的基本信息。
在《輔導監管規定》發布實施前,輔導機構已按照相關派出機構要求提交并已公示的信息,無需按照《輔導監管規定》調整格式并重復提交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