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金洲慈航”)于2021年3月8日在巨潮資訊網發布了《關于子公司股權存在被司法拍賣風險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編號:2021-37),徽商銀行已向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法院拍賣公司持有子公司東莞市金葉珠寶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葉珠寶”)100%的股權。金葉珠寶股權拍賣申請已被法院受理。
一、進展情況
公司于近日收到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的《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1)粵0391執恢561號之一),具體情況如下:
申請執行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執行人: 深圳前海九五企業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葉珠寶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重慶金葉珠寶加工銷售有限公司、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申請執行人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與被執行人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金葉珠寶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朱要文、深圳前海九五企業集團有限公司,重慶金葉珠寶加工銷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路誠公證處(2019)包路誠證執字第62號公證債權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被執行人償還人民幣146540311.46元及利息、違約金,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申請執行費,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東莞市金葉珠寶集團有限公司50000萬的股權份額,凍結案號為(2018)京02執910號,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向本院移送該股權的處置權。現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處分上述財產以清償債務。
本院認為,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處分被執行人的上述財產,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二百四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拍賣被執行人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東莞市金葉珠寶集團有限公司50000萬的股權份額。
二、對公司的影響
金葉珠寶股權拍賣申請已被法院裁定,拍賣價格存在不確定性。若本次司法拍賣被成功實施,公司將不再持有金葉珠寶股權,金葉珠寶將不再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
金葉珠寶2020年度凈利潤為-42483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利潤的-942.29%,金葉珠寶2020年度凈資產為-33600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99.45%,金葉珠寶2020年度營業收入為11618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營業收入的30.74%,金葉珠寶2020年度總資產為327697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62.51%,本裁定生效后,預計將觸及《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公司屆時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及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關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登載的公告為準。
三、備查文件
《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1)粵0391執恢561號之一)。
特此公告。
金洲慈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