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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業務廉潔從業監管規則出爐。
證監會9月24日發布了《關于加強注冊制下中介機構投資銀行業務廉潔從業監管的意見(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投資銀行業務廉潔從業行為進行規范,旨在加強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投資銀行業務的廉潔從業監管,一體推進懲治金融腐敗和防控金融風險,持續凈化資本市場生態,為注冊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來看關鍵內容:
1、 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均納入規制范圍,并將證券發行承銷、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資產證券化等具有投行業務特性的業務均納入規制范圍,實現了業務主體和業務類型的全覆蓋。
2、 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系統評估和識別廉潔從業風險點,完善廉潔從業內部規則,定期開展廉潔從業情況內部檢查,每年應當不少于一次。
3、 中介機構應當發揮內審稽核等部門作用,重點對業務收入、成本費用支出、薪酬獎金、資金往來等項目中的異常情形加強審查核查,嚴格杜絕賬外賬、“小金庫”。
4、 證券公司不得將從業人員薪酬收入與其承做或承攬的項目收入直接掛鉤,不得以業務包干等過度激勵方式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對存在廉潔從業違法違規行為的從業人員,可以要求其退還相關行為發生當年獎金或者停止對其實施長效激勵措施。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其他中介機構應當參照執行。
5、 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循有關溝通交往的規定,引導構建“親”“清”政商關系。
6、 重點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行為進行嚴格審查,嚴格禁止突擊入股、“影子股東”、違規代持等違法違規“造富”行為。
7、 中介機構強化公平競爭意識,不得以明顯低于行業定價水平、利益輸送、商業賄賂、不當承諾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
展開全文8、 中介機構制定規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確資質條件和遴選流程,禁止利用聘請第三方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9、 要求證券公司嚴格禁止“結構化發行”、欺詐脅迫發行人“臨時加價”等違法行為;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堅持獨立性原則,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嚴格履行執業程序。
10、 依法執行簽字會計師和關鍵審計合伙人按期限輪換制度;要求律師事務所依據事實和證據提出分析意見,不得介紹賄賂或指使、誘導、協助當事人行賄,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不當利益。
針對風險點提出規范要求 清除廉潔從業風險隱患
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是全面深化資本市場改革的 “牛鼻子”工程,把握好實行注冊制與強化廉潔風險防范的關系,是決定注冊制改革成敗的關鍵因素之一。
證監會表示,隨著注冊制改革推進和市場快速發展,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作用日益凸顯,業務量大幅增長,廉潔從業風險也相應加大。為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對各類中介 機構的廉潔從業監管,針對主要風險點提出規范要求,督促其勤勉盡責,廉潔自律,消除廉潔從業風險隱患,為注冊制改革保駕護航。
實際上,證監會始終高度重視證券行業廉潔從業風險防控工作。2018年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機構等相關行為的意見》等,行業機構廉潔從業規則體系基本健全。此后,證監會通過現場檢查等方式狠抓規則落實落地,并持續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嚴懲。
業務全覆蓋 全面從嚴要求
《意見》將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均納入規制范圍,并將證券發行承銷、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資產證券化等具有投行業務特性的業務均納入規制范圍,實現了業務主體和業務類型的全覆蓋。
同時,從內部管理入手,對廉潔從業風險防范工作的組織領導、內部控制、財務管理、激勵制度等提出了全面要求,強化內部機制的監督制衡,激發廉潔從業的內生動力。
堅持問題導向 有針對性解決突出問題
《意見》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解決突出問題,有五方面內容:
一是要求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循證監會及交易所有關溝通交往的規定,引導構建“親”“清”政商關系,對實踐中一些典型違法違規行為明確予以禁止。
二是要求相關中介機構在投行項目股東穿透等事項核查中,重點對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行為進行嚴格審查,嚴格禁止突擊入股、“影子股東”、違規代持等違法違規“造富”行為。
三是要求中介機構加強內幕信息、未公開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完善信息隔離墻機制,切實防范利用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從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四是要求中介機構強化公平競爭意識,不得以明顯低于行業定價水平、利益輸送、商業賄賂、不當承諾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招攬業務。
五是要求中介機構制定規范聘用第三方的制度,明確資質條件和遴選流程,禁止利用聘請第三方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
具體來看,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投資銀行業務過程中,應當遵循證監會及交易所有關溝通交往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教唆、指使、協助他人干預影響審核,不得在項目申報、審核、注冊過程中通過利益輸送、行賄等方式“圍獵”監管審核人員,不得利用證監會系統在職人員或離職人員及其近親屬等關系或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重點對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及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不當入股行為進行嚴格審查,防范突擊入股、利益輸送、“影子股東”、違規代持等違法違規行為;發現違法違紀線索的,應及時向機構所在地證監局報告。
分策施治 提高監管透明度
《意見》結合證券公司、會計師、律師等各主體的業務風險特征提出專門的監管要求。
建立健全投資銀行業務“三道防線”,充分發揮監督制衡作用。不得在項目申報、審核、發行承銷過程中通過欺詐、脅迫發行人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協助發行人隱瞞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不得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協助發行人直接或間接認購自己發行的債券,不得以返費、代持、違規配售等方式輸送或謀取不正當利益。
會計師事務所在提供證券服務業務時,應當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職業道德守則及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堅持獨立性原則,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嚴格履行執業程序,合理發表專業結論,依法執行簽字會計師和關鍵審計合伙人按期限輪換制度。不得因偏見、利益沖突或他人的不當干預而影響職業判斷,不得協助委托人進行財務造假或隱瞞真實財務狀況。
律師事務所在提供證券服務業務時,應當依據事實和證據提出分析性意見,不得出具虛假法律意見書,不得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協助當事人行賄,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不當利益。
另外,規范公權力運行,提高監管透明度。一方面,對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向相關部門及其他監管機構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并依據相關規定向紀檢監察機構轉交違法違紀線索;另一方面,遵循“寬嚴相濟”原則,對中介機構主動發現、主動報告、主動處理廉潔從業違法違規問題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相關機構或人員的責任,或者提出從輕減輕處理的相關建議。
編輯:萬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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