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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速遞: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等賓客意少舒

   日期:2023-09-30     瀏覽:54    評論:0    
核心提示:安永《中國稅務及投資法規速遞》(“《法規速遞》”)旨在每周為您提供國家政府部門發布的最新稅務及商務實時資訊。 本期內容主要包括: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

安永《中國稅務及投資法規速遞》(“《法規速遞》”)旨在每周為您提供國家政府部門發布的最新稅務及商務實時資訊。

本期內容主要包括: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征管口徑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17號)

內容提要

為進一步推進稅收領域“放管服”改革并優化政府服務,國家稅務總局于2021年6月22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對若干企業所得稅政策征管口徑予以明確。

17號公告的主要內容如下:

17號公告適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

注:

1. 可轉換債券是指持券人在持有債券一定時間后,可以按照發行時的約定時間、約定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普通股。

展開全文

2. 根據41號公告第一條,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是指兼具權益和債權雙重特性的投資業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41號公告第二條(及備注3)中的相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 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需要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潤、固定股息,下同);

? 有明確的投資期限或特定的投資條件,并在投資期滿或者滿足特定投資條件后,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償還本金;

?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 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 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3. 根據41號公告第二條,符合備注2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 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規定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 對于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關于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0號)

內容提要

經國務院批復,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于2021年5月27日聯合發布了財稅[2021]30號文(以下簡稱“30號文”),延續了原財稅[2014]26號文(以下簡稱“26號文”,即《關于廣東橫琴新區、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優惠目錄的通知》)中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保┑钠髽I所得稅優惠政策。

30號文的主要內容如下:

稅務機關對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難以界定的,可提請深圳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30號文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此外,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官方微信平臺發布的信息,平潭綜合實驗區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亦已自2021年1月1日起延續至2025年12月31日,但法規的全文未予以公布。我們將密切關注進一步的發展并為您帶來最新消息,敬請期待。

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2021]51號)

內容提要

為不斷優化稅務執法方式,進一步提高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質量,2021年6月7日,國家稅務總局通過國家稅務總局令[2021]51號(以下簡稱“51號令”)發布了《關于修改〈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辦法》”)。

對《辦法》的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制定目的

將制定目的修改為:“為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推進稅務機關科學民主決策,強化內部權力制約,優化稅務執法方式,嚴格規范執法行為,推進科學精確執法,保護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了《辦法》。”

保密規定

將涉及保密規定的第四條修改為:“參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工作紀律,依法為納稅人繳費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

審理范圍

調整了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進一步優化稅收法治環境。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

? 公安機關已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的;

? 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并且涉嫌犯罪的;

?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審理期限

將第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補充調查、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擬處理意見報上一級稅務局審理委員會備案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p>

另外,新增了休假日相關規定:“《辦法》規定期限的最后一日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p>

修訂后的《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相關各方可參閱51號令以了解更多詳情并遵守相關規定。如有疑問,建議向專業人士尋求咨詢。

關于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1]44號)

內容提要

為推進稅收征管改革,海關總署于2021年6月18日發布了海關總署公告[2021]44號(以下簡稱“44號公告”),明確了關于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確定的有關問題。

44號公告的要點如下:

? 44號公告所稱的公式定價,是指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所簽訂的合同中,買賣雙方未以具體明確的數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以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貨物結算價格的定價方式。結算價格是指買方為購買該貨物實付、應付的價款總額。

? 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進口貨物,以合同約定定價公式所確定的結算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

  • 在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前或保稅貨物內銷前,買賣雙方已書面約定定價公式;
  • 結算價格取決于買賣雙方均無法控制的客觀條件和因素;
  • 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能夠根據合同約定的定價公式確定結算價格;
  • 結算價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成交價格的有關規定。

?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公式定價合同項下首批貨物進口或內銷前,向首批貨物申報地海關或企業備案地海關提交《公式定價合同海關備案表》。海關自收齊相關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確認。

? 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公式定價貨物結算價格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海關提供確定結算價格的相關材料。

44號公告亦明確了申請備案需提供的材料、備案手續、報關單填制等有關要求。

44號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公告[2015]15號,即《關于修訂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審定完稅價格有關規定的公告》同時廢止。建議有關各方參閱44號公告以了解詳情。

以上為安永《法規速遞》第2021024期中文版本全部內容。您可訪問安永官方網站以獲取往期法規速遞。

本文是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寫,并非旨在成為可依賴的會計、稅務、法律或其他專業意見。請向您的顧問獲取具體意見。

原文鏈接:http://www.lg5658.com/news/show-164047.html,轉載和復制請保留此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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