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使用權“轉讓”在法律界定上存在問題
按照我國《公司1法》等民商法的法學理論,財產權的轉讓不僅可以指所有權的轉讓,還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各項權能的單獨轉讓。
但是在《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中,權利“轉讓”特指所有權轉讓。也就是說從知識產權法的立法表述看,《公司1法》規定的知識產權出資只能是知識產權所有權,不能以使用權出資,因為只有所有權才談得上“轉讓”,使用權只能說是“使用許可”。
商標標志
我國《商標法》第8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織,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通常情況下是進行商標獨占許可入股,由商標注冊人和被投資企業簽訂長期的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給被投資企業使用,注冊人依照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但注冊人雖不享有商標的使用權,卻仍然享有其他權利。”根據這個規定,商標可以用文字、圖形、字母、數、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用這些東西任意組合構成,新的《商標法》將商標保護客體從平面商標擴大到了立體商標和色彩組合商標。
若以商標使用權入股的,不辦理商標轉讓,而辦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由你同意將上述商標在一定期限內許可給新開的公司使用,將本應收取的商標許可使用費作價入股。按照出資程序,以商標權出資需要商標注冊人向商標局申請將商標權轉讓給被投資企業,經商標局核準后,自公告之日起商標權歸屬被投資企業,才意味著注冊人完成出資。若以商標使用權入股的,不辦理商標轉讓,而辦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由你同意將上述商標在一定期限內許可給新開的公司使用,將本應收取的商標許可使用費作價入股。商標受法律的保護,注冊者有權。在中國有“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之區別。注冊商標是在政府有關部門注冊后受法律保護的商標,未注冊商標則不受商標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