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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科創板上市公告書中國的世界文化遺產資料

   日期:2023-09-28     瀏覽:40    評論:0    
核心提示:(上接A13版) ■ 【注】:國泰君安君享科創板博拓生物1號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資金100%用于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戰略配售的價款和新股配售經紀傭金;參與人均與發行人簽訂勞動合同

(上接A13版)

【注】:國泰君安君享科創板博拓生物1號戰略配售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資金100%用于參與本次戰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戰略配售的價款和新股配售經紀傭金;參與人均與發行人簽訂勞動合同或退休人員聘用協議書;合計數與各部分數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數存在的差異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博拓生物1號資管計劃設立時間為2021年8月13日,已于2021年8月16日獲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證明(產品編碼:SSK511)。管理人及實際支配主體為上海國泰君安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發行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非該資管計劃的支配主體。該資管計劃本次獲配的限售期為12個月,限售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始計算。限售期屆滿后,戰略投資者對獲配股份的減持適用中國證監會和上交所關于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博拓生物1號資管計劃獲配230.3964萬股,占本次公開發行總量的8.64%,其具體配售結果如下表所示:

第四節 股票發行情況

一、發行數量:2,666.6667萬股,均為新股,無老股轉讓

二、發行價格:34.5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

四、發行市盈率:8.58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除以本次發行后總股本計算)

五、發行市凈率:2.89倍(按發行價格除以發行后每股凈資產計算)

六、本次發行后每股收益:4.03元(按公司2020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后總股本計算)

七、本次發行后每股凈資產:11.94元(按本次發行后凈資產除以發行后總股本計算;本次發行后凈資產按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權益和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募集資金凈額之和計算)

八、募集資金總額及注冊會計師對資金到位的驗證情況

本次發行募集資金總額92,133.33萬元,全部為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募集。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對公司本次發行新股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并于2021年9月3日出具了【中匯會驗[2021]6815號】《驗資報告》。

九、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發行費用總額及明細構成

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發行費用合計9,196.41萬元(不含增值稅)。發行費用包括:

展開全文

單位:萬元

十、本次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的發行募集資金凈額:82,936.92萬元

十一、發行后股東戶數:26,380戶

十二、超額配售選擇權情況:本次發行未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

十三、發行方式:本次發行采用向戰略投資者定向配售、網下向符合條件的投資者詢價配售和網上向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憑證市值的社會公眾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十四、認購情況:本次發行數量為2,666.6667萬股。其中,最終戰略配售數量為346.1706萬股,約占本次發行總數量的12.98%,網下最終發行數量為1,408.4461萬股,其中網下投資者繳款認購1,408.4461萬股,無放棄認購股份;網上最終發行數量為912.0500萬股,網上定價發行的中簽率為0.02440217%,其中網上投資者繳款認購910.9985萬股,放棄認購數量為1.0515萬股。本次網上投資者放棄認購股數全部由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包銷,保薦機構(主承銷商)包銷股份的數量為1.0515萬股。

第五節 財務會計情況

一、財務會計資料

中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審計了公司財務報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經審計的合并及母公司資產負債表,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經審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以及財務報表附注的主要內容。中匯會計師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中匯會審[2021]1420號】,相關財務數據已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了詳細披露,投資者欲了解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招股說明書“第八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的內容,本上市公告書中不再披露,敬請投資者注意。

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公司2020年1-6月財務報表。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資產負債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潤表、合并及母公司現金流量表以及財務報表附注經中匯會計師審閱,中匯會計師出具了《審閱報告》(中匯會閱[2021]6410號),并已在招股意向書附錄中披露。投資者欲了解相關情況,請詳細閱讀招股說明書“重大事項提示”之“四、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的主要財務信息及經營狀況”和“第八節財務會計信息與管理層分析”之“五、審計報告基準日至招股說明書簽署日之間主要財務信息和經營狀況”,以及招股意向書附錄中的《審閱報告》。公司上市后將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半年度報告,2021年上半年財務數據未經審計且本上市公告書不再披露,敬請投資者注意。

二、2020年1-9月業績預計情況

公司預計2021年1-9月可實現的營業收入區間為151,000萬元至186,000萬元,與2020年同期營業收入相比增長136.18%-190.93%;預計2021年1-9月實現凈利潤為71,750萬元至87,500萬元,與2020年同期凈利潤相比增長101.27%-145.45%;預計實現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71,550萬元至87,300萬元,與2020年同期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相比增長102.37%-146.91%。2021年1-9月預計收入及凈利潤與2020年同期相比增長的主要原因系新冠疫情在全球持續反復,公司新冠檢測產品在英國等境外地區的銷售規模持續增長。

2021年1-9月的經營業績預計是公司初步測算的結果,未經會計師審計或審閱,不代表公司最終可實現的營業收入、凈利潤,不構成公司盈利預測或業績承諾。

三、財務報告審計截止日后主要經營狀況

公司財務報告審計基準日為2020年12月31日,截至本上市公告書簽署日,公司生產經營的內外部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各項經營業務正常運行,未發生重大變化或導致公司業績異常波動的重大不利因素。發行人經營模式、主要產品銷售情況、主要原材料采購情況、主要客戶及供應商的構成、主要核心技術人員、稅收政策、產業政策、發展戰略、行業市場環境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重大事項均未發生重大變化。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一、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安排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本公司與保薦機構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資金監管銀行分別簽訂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協議對發行人、保薦機構及開戶行的相關責任和義務進行了詳細約定。

2021年8月10日公司召開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開立募集資金專戶并授權簽訂募集資金專戶監管協議的議案》,董事會同意公司在下述銀行開設首次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并授權公司財務負責人辦理與本次設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有關的事宜。募集資金專項賬戶具體情況如下表所示:

二、其他事項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書刊登日至上市公告書刊登前,沒有發生可能對本公司有較大影響的重要事項,具體如下:

(一)本公司主營業務發展目標進展情況正常。

(二)本公司所處行業和市場未發生重大變化,采購和銷售價格、采購和銷售方式等未發生重大變化。

(三)本公司未訂立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沒有發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關聯交易,資金未被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進行重大投資。

(六)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資產(或股權)購買、出售及置換。

(七)本公司住所未發生變更。

(八)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未發生變化。

(九)本公司未發生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本公司未發生除正常經營業務之外的重大對外擔保等或有事項。

(十一)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

(十三)本公司未發生其他應披露的重大事項。

第七節 上市保薦機構及其意見

一、上市保薦機構基本情況

二、上市保薦機構的推薦意見

保薦機構認為,博拓生物申請其股票上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發行人股票具備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條件。國泰君安愿意保薦發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擔相關保薦責任。

三、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的具體情況

作為博拓生物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的保薦機構,國泰君安自公司上市當年剩余時間及其后3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將對公司進行持續督導,并指定沈強、李小華作為博拓生物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項目持續督導的保薦代表人。

沈強:國泰君安投行事業部執行董事,主要主持或參與的保薦類項目包括: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西安環球印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上市、神思電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遼寧成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等。沈強先生在保薦業務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業記錄良好。

李小華:國泰君安投行事業部業務董事,主要主持或參與的保薦類項目包括:江蘇常發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上市、深圳市鐵漢生態環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A股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及其非公開發行、仁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浙江報喜鳥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公開增發、天馬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上海百潤投資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發行等。李小華先生在保薦業務執業過程中嚴格遵守《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業記錄良好。

第八節 重要承諾事項

一、本次發行前股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鎖定股份、延長鎖定期限承諾

(一)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1、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陳音龍及實際控制人、董事陳宇杰承諾:

(1)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首發前股份,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發行人實施權益分派等事項導致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后6個月內,如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如該日非交易日,則為該日后的第1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本人持有首發前股份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減持期間,發行人如有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發行價將進行相應調整。

(3)本人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

(4)作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人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遵守以下規定:

1)本人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發行人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

2)本人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直接/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4)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本人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將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鎖定的承諾不因本人職務變更或離職等原因而終止。

2、公司實際控制人于秀萍承諾:

(1)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首發前股份,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發行人實施權益分派等事項導致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本人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

3、公司控股股東拓康投資承諾:

(1)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首發前股份,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等事項導致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企業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后6個月內,如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如該日非交易日,則為該日后的第1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本企業持有首發前股份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

(3)自發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業減持期間,發行人如有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發行價將進行相應調整。

(4)本企業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

(二)其他發行人股東承諾

1、公司股東杭州康宇承諾

(1)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首發前股份,也不提議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等事項導致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企業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后6個月內,如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如該日非交易日,則為該日后的第1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本企業持有首發前股份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

(3)自發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業減持期間,發行人如有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發行價將進行相應調整。

(4)本企業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

2、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吳淑江承諾:

(1)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首發前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發行人實施權益分派等事項導致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后6個月內,如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如該日非交易日,則為該日后的第1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本人持有首發前股份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減持期間,發行人如有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發行價將相應調整。

(3)作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人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遵守以下規定:

1)本人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發行人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

2)本人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直接/間接持有的發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4)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本人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將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4)作為發行人核心技術人員,本人減持首發前股份的,將遵守下列規定:

1)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和本人離職后6個月內不轉讓本人直接/間接持有的首發前股份;

2)自所持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之日起4年內,每年轉讓的首發前股份不超過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本人所持首發前股份總數的25%,減持比例可以累積使用;

3)法律法規、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核心技術人員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鎖定的承諾不因本人職務變更或離職等原因而終止。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高紅梅承諾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宋振金承諾:

(1)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首發前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發行人實施權益分派等事項導致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后6個月內,如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或者上市后6個月期末(如該日非交易日,則為該日后的第1個交易日)收盤價低于首次公開發行價格,本人持有首發前股份的鎖定期限在原有鎖定期限基礎上自動延長6個月。

自發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減持期間,發行人如有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發行價將相應調整。

(3)作為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本人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遵守以下規定:

1)本人擔任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每年轉讓的發行人股份不超過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總數的25%;

2)本人離職后半年內,不轉讓直接/間接所持發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

4)本人在任期屆滿前離職的,在本人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將繼續遵守上述承諾。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鎖定的承諾不因本人職務變更或離職等原因而終止。

4、公司其他非自然人股東松瓴投資承諾:

(1)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首發前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等事項導致本企業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企業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本企業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

5、公司其他自然人股東杜堅力、李鴻鶴、李起富、李頊珺、梁榮偉、汪莉萍、王偉紅、吳海江、鄭鋼武及朱愛菊承諾:

(1)自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首發前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若因發行人進行權益分派等事項導致本人持有的發行人股份發生變化的,本人仍將遵守上述承諾。

(2)本人轉讓所持有的發行人股份,將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

二、股東持股及減持意向承諾

(一)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承諾

1、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陳音龍及實際控制人、董事陳宇杰承諾:

(1)本人擬長期持有發行人股票。

(2)本人在鎖定期滿后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發行人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在股票鎖定期滿后逐步減持,不違反本人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

(3)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的方式進行減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

(4)本人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若本次發行后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發行價將進行相應的除權除息調整。

(5)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自身財務規劃的需要,合理進行減持,減持數量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要求。

(6)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并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7)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

(8)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不減持。

(9)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對減持股份相關事項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公司實際控制人于秀萍承諾:

(1)本人擬長期持有發行人股票。

(2)本人在鎖定期滿后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發行人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在股票鎖定期滿后逐步減持,不違反本人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

(3)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的方式進行減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

(4)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自身財務規劃的需要,合理進行減持,減持數量及價格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要求。

(5)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并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6)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不減持。

(8)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對減持股份相關事項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公司控股股東拓康投資承諾:

(1)本企業擬長期持有發行人股票。

(2)本企業在鎖定期滿后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發行人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在股票鎖定期滿后逐步減持,不違反本企業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

(3)本企業擬減持股票的,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的方式進行減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

(4)本企業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若本次發行后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發行價將進行相應的除權除息調整。

(5)本企業擬減持股票的,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自身財務規劃的需要,合理進行減持,減持數量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要求。

(6)本企業擬減持股票的,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并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7)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企業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

(8)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企業所持發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不減持。

(9)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對減持股份相關事項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二)其他發行人股東承諾

1、公司股東杭州康宇承諾:

(1)本企業在鎖定期滿后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結合發行人穩定股價、開展經營、資本運作的需要,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在股票鎖定期滿后逐步減持,不違反本企業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

(2)本企業擬減持股票的,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的方式進行減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

(3)本企業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若本次發行后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發行價將進行相應的除權除息調整。

(4)本企業擬減持股票的,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自身財務規劃的需要,合理進行減持,減持數量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要求。

(5)本企業擬減持股票的,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并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6)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企業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企業所持發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不減持。

(8)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對減持股份相關事項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2、公司持股5%以上股東李起富承諾:

(1)本人在鎖定期滿后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在股票鎖定期滿后逐步減持,不違反本人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

(2)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的方式進行減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

(3)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自身財務規劃的需要,合理進行減持,減持數量及價格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要求。

(4)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并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5)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

(6)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不減持。

(7)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對減持股份相關事項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吳淑江,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高紅梅承諾及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宋振金承諾:

(1)本人在鎖定期滿后擬減持股票的,將認真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關于股東減持的相關規定,審慎制定股票減持計劃,在股票鎖定期滿后逐步減持,不違反本人在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所作出的公開承諾。

(2)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規定的方式進行減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

(3)本人所持股票在鎖定期滿后兩年內減持的,減持價格不低于發行價。若本次發行后發生權益分派、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等情況,發行價將進行相應的除權除息調整。

(4)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自身財務規劃的需要,合理進行減持,減持數量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要求。

(5)本人擬減持股票的,將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的規定辦理有關事宜,并及時、準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6)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將在發行人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作出解釋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諾,本人所持發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不減持。

(8)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對減持股份相關事項的規定發生變化時,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三、穩定股價的措施及承諾

(一)穩定公司股價的措施

為維護投資者的利益,進一步明確公司上市后三年內股價低于每股凈資產時穩定公司股價的措施,根據《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證監會公告〔2013〕42號)的相關規定以及公司的實際情況,就上市后三年內穩定公司股價的相關事宜,公司制定了《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具體內容如下:

1、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內,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惡意炒作因素所致,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收盤價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最近一期審計基準日后,因利潤分配、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情況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出現變化的,每股凈資產相應進行調整,下同)時,為維護公司股價穩定,公司將根據本預案啟動股價穩定措施。

在穩定股價措施實施期間,若出現以下任一情形,視為穩定股價措施實施完畢,已公告的穩定股價方案終止執行:1)連續1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盤價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2)繼續回購或增持公司股份將導致公司不滿足法定上市條件或觸發要約收購義務;3)相關主體用于回購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資金達到本預案規定的上限。

2、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

當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穩定公司股價:(1)公司回購股票;(2)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獨立董事和未領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制定穩定股價的具體實施方案時,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綜合考慮當時的實際情況及各種穩定股價措施的影響及作用,經各方協商確定后及時通知實施股價穩定措施的主體并公告具體實施方案。

(1)公司回購股票

當公司股價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時,公司應當在15個交易日內召開董事會,討論公司回購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回購方案后,公司應依法通知債權人,并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證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門報送相關材料,辦理審批或備案手續,在完成必需的審批、備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實施相應的股份回購方案。

公司應以法律、法規允許的交易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回購股份。公司回購股份的資金為自有資金,回購價格不超過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公司單次用于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不超過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10%;單一會計年度內用于回購股份的資金總額不超過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的20%。

(2)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票

當公司股價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且發生以下任一情況時,公司控股股東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 公司無法實施股份回購; 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次日起的連續10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均低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次日起的3個月內啟動穩定股價預案的條件被再次觸發。若觸發控股股東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公司控股股東應于15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東應以法律、法規允許的交易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依法履行相關審批、備案、信息披露等程序。控股股東為穩定股價而增持公司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控股股東單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資金總額不低于其上一會計年度自公司所獲稅后現金分紅的20%;單一會計年度內用于增持股份的資金總額不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自公司所獲稅后現金分紅的50%。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票

當公司股價觸發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且發生以下任一情況時,公司時任董事(不含獨立董事和未領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對公司股票進行增持: 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次日起的連續10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盤價均低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 控股股東增持股份方案實施完畢之次日起的3個月內啟動穩定股價預案的條件被再次觸發。若觸發董事(不含獨立董事和未領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和未領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于15個交易日內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和未領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以法律、法規允許的交易方式或證券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和未領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穩定股價而增持公司股份的價格不超過公司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和未領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資金總額不低于其各自上一會計年度自公司實際領取稅后薪酬的20%;單一會計年度內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資金總額不超過其各自上一會計年度自公司實際領取稅收薪酬的50%。

3、未履行股價穩定預案的約束措施

當啟動股價穩定措施的條件滿足時,如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采取上述穩定股價的具體措施,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接受以下約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東、董事(不含獨立董事和未領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在公司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開說明未采取上述股價穩定措施的具體原因并向公司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東未按約定采取股價穩定措施的,公司有權扣留其與履行股價穩定措施所需資金總額相對應的應得現金分紅,直至其采取相應的股價穩定措施并實施完畢。

(3)如果董事(不含獨立董事和未領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按約定采取股價穩定具體措施的,公司有權扣留觸發其股價穩定措施后,公司應付其薪酬及現金分紅總額的70%,直至其采取相應的股價穩定措施并實施完畢。

(4)公司上市后三年內,公司在新聘任領取薪酬的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將要求該等人員履行公司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相應承諾。

(二)穩定公司股價的承諾

就上述穩定股價事宜,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控股股東,發行人的董事(獨立董事除外)、高級管理人員承諾如下:

1、發行人承諾: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內,如收盤價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低于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因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發生變化的,每股凈資產進行相應調整),即觸及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公司將在上述情形發生后嚴格按照《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的規定啟動穩定股價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內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下同)、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將要求該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本公司上市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已作出的關于穩定股價措施的相應承諾。

2、控股股東拓康投資承諾: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內,如收盤價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低于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因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發生變化的,每股凈資產進行相應調整),即觸及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本企業將在上述情形發生后嚴格按照《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的規定啟動穩定股價措施,并將根據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中的相關規定,在公司就穩定股價回購股份事宜召開的股東大會上,對回購股份的相關決議投贊成票。

3、公司實際控人陳音龍、于秀萍和陳宇杰承諾: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內,如收盤價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低于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因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發生變化的,每股凈資產進行相應調整),即觸及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本人將在上述情形發生后嚴格按照《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的規定啟動穩定股價措施,并將根據公司股東大會批準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中的相關規定,在公司就穩定股價回購股份事宜召開的股東大會上,對回購股份的相關決議投贊成票。

4、發行人非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諾: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內,如收盤價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低于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因利潤分配、公積金轉增股本、增發、配股等除權除息事項導致公司凈資產或股份總數發生變化的,每股凈資產進行相應調整),即觸及啟動穩定股價措施的條件,本人將在上述情形發生后嚴格按照《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內穩定股價預案》的規定啟動穩定股價措施。

上述承諾對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內新聘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同樣的約束力。

四、關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相關承諾

(一)發行人承諾: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公司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法律責任。

如公司本次發行上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或司法機關等相關監管機構認定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或存在欺詐發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會將在上述違法事實被監管機構認定后的兩個交易日內進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項認定后三個月內提出股份回購預案,預案內容包括回購股份數量、價格區間、完成時間等信息,在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啟動股份回購措施。公司已發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購價格為發行價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發行上市的,回購價格參照二級市場價格確定,但不低于發行價格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確定的價格。期間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等除權除息事項的,發行價格將相應進行調整。

如公司本次發行上市招股說明書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或存在欺詐發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有權獲得賠償的投資者資格、投資者損失的范圍認定、賠償主體之間的責任劃分和免責事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二)公司控股股東拓康投資承諾:

(下轉A15版)

原文鏈接:http://www.lg5658.com/news/show-160909.html,轉載和復制請保留此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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