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車位無法辦理產權證能買賣嗎?
張靜律師解答:不能,簽了認購書可以起訴退款。
書節選:
本院認為,李某與東某公司簽訂的《頤某車位認購協議》合法有效。雖合同有效,但據規劃部門和住建部門的復函顯示,涉案車位并未辦理登記,在未辦理登記的情況下不能對外銷售,且東某公司對于未能辦理登記的原因及何時能辦理登記亦未能明確說明,車位何時符合銷售條件處于未知狀態,故李某簽訂《頤某車位認購協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李某請求解除《頤某車位認購協議》,合理有據,《頤某車位認購協議》應在李某解除的請求送達至東某公司之日即2020年9月4日解除,故本院確認《頤某車位認購協議》于2020年9月4日解除。協議解除,東某公司應當將收取的車位認購款返還給李某并應當向李某支付利息,故李某請求東某公司返還車位認購款118000元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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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買商品房后無力供房,解除合同如何擔責?
張靜律師解答:可能會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下面這個案件,買家買房后無力供房,開發商起訴解除合同,一審時買家表態不想解除合同,法z院判z決按逾期付款計算違約金。二審時買家表態同意解除合同,法z院判z決按合同約定支付房價的20%的違約金40萬。
判z決書節選:
二審期間,陳買家向本院提出同意解除合同,并愿意按一審核定的190530元支付違約金。由于陳買家的該答辯意見與其在一審的答辯意見不一致,對此本院釋明告知,若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將可能承擔20%違約責任,陳買家堅持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本院認為,根據一審查明事實,陳買家逾期支付剩余房款已構成違約,一審基于陳光杰、陳光雄已付清合同約定購房款,并愿意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其違約行為并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等,判令不解除合同并無不當。現由于陳買家明確表示不愿履行合同,系其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亦與輝某公司的請求一致,本院予以照準。本案輝某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并無違約,陳買家明確表示不愿履行合同,屬于根本違約,依案涉合同第十三條“違約責任13.2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逾期辦妥按揭手續,逾期還貸等)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須按總房價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的約定,陳買家應向輝某公司支付違約金349825.2元。陳買家提出違約金過高,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解除,輝某公司應將收取陳買家的購房款1749126元一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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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商品房交樓糾紛中,如何查明通水電氣的時間?
張靜律師解答:購房者自己可能比較難查到,一般都是起訴后,向供水、供電、供氣部門發函,根據供水電氣公司的回復或者簽訂的合同時間來認定。
書繼續:
根據合同約定,開發商應當在2017年6月30日前將符合“竣工驗收合格,取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和規劃、消防、人防、出具的認可文件或準許使用文件;滿足供水、供氣、供電及通郵等必要居住條件,并取得公共服務單位出具的供水、供氣、供電、通郵的證明文件”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關買家使用。關買家主張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2017年6月30日前未將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樓條件的房屋交付給關買家,就此本院向供氣部門發函調查,根據燃氣公司函復的內容來看,涉案小區的燃氣管道設施于2017年8月9日才正式移交給燃氣公司,燃氣公司并于同日與開發商簽訂《管道燃氣合同》,由此可見,涉案小區的供氣條件于2017年8月9日才真正具備。開發商未按約定時間向關買家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的房屋,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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