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勞務派遣,即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將勞動者派遣到用人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首先,東莞勞務派遣單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正式勞動關系。 其次,勞務派遣單位應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包括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依法為勞動者社會保險并依法按時繳納費用,及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不僅直接了相關勞動者的利益,而且也是對公共利益的破壞。如果在勞動合同法中確立勞務派遣制度,就為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用工責任和義務提供了合法依據,勞動合同法的宗旨將無法實現。
所以,應在勞動合同法中對勞務派遣這一用工形式作禁止性規范,規定禁止一切營利性的勞動力交易行為,并根據情節輕重或相應后果,追究從事勞動力交易當事人的相應法律責任;或者規定任何以營利為目的、損害勞動者權益或規避法律、行規或違反集體協議的勞動力交易行為無效,造成勞動者利益損害的,由交易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人力資源外包是指企業將其人力資源部門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給專門的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資源管理公司代為辦理人員招聘、檔案管理、落戶、、發放工資、培訓等工作,類似于人事代理。
勞動力是指企業將公司內的部分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發包給相關的機構,由其自行安排人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業務或職能工作內容。
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和勞務外包不同,它是企業把人力資源一部分職能交第三方打理,人還是企業的人,當然這部分人的報酬也要當工資來核算。代理費單獨取得,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