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及編排
十、 品種正文分為藥材和飲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劑和單味制劑三部分。
藥材和飲片名稱包括中文名和漢語拼音,其中藥材和單列飲片名稱還包括拉丁名,植物油脂和提取物還包括英文名。
十一、 品種正文中未列飲片和炮制項的,其名稱與藥材名相同,該正文同為藥材和飲片標準。
十二、 飲片系指藥材經過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醫臨床或制劑生產使用的藥品。
飲片除需要單列者外,一般并列于藥材的品種正文中,先列藥材的項目,后列飲片的項目,中間用“飲片”分開,與藥材相同的內容只列出項目名稱,其要求用“同藥材”表述;不同于藥材的內容逐項列出,并規定相應的指標。飲片炮制項為凈制、切制的,除另有規定外,其飲片名稱和相關項目與藥材相同。上述編排系為減少品種正文篇幅,藥材和飲片仍應作為獨立的標準。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系指從植、動物中制得的揮發油、油脂、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其中,提取物包括以水或醇為溶劑經提取制成的流浸膏、浸膏或干浸膏、含有一類或數類有效成分的有效部位和含量達到90%以上的單一有效成分。
十三、 品種正文的三個部分分別按中文名筆畫順序排列,同筆畫數的字按起筆筆形一丨丿丶乛的順序排列;單列的飲片排在相應藥材的后面;制劑中同一正文項下凡因規格不同而致內容不同需單列者,在其名稱后加括號注明;通用技術要求按分類編碼。索引分別按中文索引、漢語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學名索引順序排列。
一、 檢驗樣品的取樣應按藥材和飲片取樣法(通則0211)的規定進行。
二、 為了正確檢驗,必要時可用符合本版藥典規定的相應標本作對照。
三、 供試品如已破碎或粉碎,除“性狀”、“顯微鑒別”項可不完全相同外,其他各項應符合規定。
“性狀”系指藥材和飲片的形狀、大小、表面(色澤與特征)、質地、斷面C折斷面或切斷面)及氣味等特征。性狀的觀察方法主要用感官來進行,如眼看(較細小的可借助于放大鏡或體視顯微鏡)、手摸、鼻聞、口嘗等方法。
1 . 形狀是指藥材和飲片的外形。觀察時一般不需預處理,如觀察很皺縮的全草、葉或花類時,可先浸濕使軟化后,展平,觀察。觀察某些果實、種子類時,如有必要可浸軟后,取下果皮或種皮,以觀察內部特征。
2 . 大小是指藥材和飲片的長短、粗細(直徑)和厚薄。一般應測量較多的供試品,可允許有少量高于或低于規定的數值。測量時應用毫米刻度尺。對細小的種子或果實類,可將每1 0 粒種子緊密排成一行,測量后求其平均值。測量時應用毫米刻度尺。
3 . 表面是指在日光下觀察藥材和飲片的表面色澤(顏色及光澤度);如用兩種色調復合描述顏色時,以后一種色調為主,例如黃棕色,即以棕色為主;以及觀察藥材和飲片表面的光滑、粗糙、皮孔、、附屬物等外觀特征。觀察時,供試品一般不作預處理。
4 . 質地是指用手折斷藥材和飲片時的感官感覺。斷面是指在日光下觀察藥材和飲片的斷面色澤(顏色及光澤度),以及斷面特征。如折斷面不易觀察到紋理,可削平后進行觀察。
5 . 氣味是指藥材和飲片的嗅感與味感。嗅感可直接嗅聞,或在折斷、破碎或搓揉時進行。必要時可用熱水濕潤后檢查。味感可取少量直接口嘗,或加熱水浸泡后嘗浸出液。有材和飲片如需嘗味時,應注意防止。
6 . 藥材和飲片不得有蟲蛀、發霉及其他物質污染等異常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