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廢垃圾是指機構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具體包括、病理性、損傷性、化學性廢物。這些廢物含有大量的病毒,而且有一定的空間污染、急毒和潛伏性的特征,如不加強管理、隨意丟棄,任其混入生活垃圾、流散到人們生活環境中,就會污染大氣、水源、土地以及動植物,造成疾病傳播,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所有垃圾與生活垃圾不可以混放。
運送車清洗消毒存放室為半清潔區,運送廢物后轉運車輛在此區域進行清洗消毒,消毒后在此區域存放。該區域應設有上下水,排水應順暢,有小車清洗設施(如帶軟管的水)。
廢物暫存區為污染區,用以暫時存放性廢物、損傷性廢物及病理性廢物。應劃分三類廢物的存放區域,標識明確。條件有可將廢物暫存庫、轉運車清洗消毒存放室設在同一區域,但應進行合理劃分,且標識明確。機構應根據廢物產生量設置暫存庫容量,應至少能容納兩天內產生的廢物。
1.危險廢物警告標志規格顏色:形狀:等邊三角形,邊長40cm顏色:背景為黃色,還有圖形為黑色
2.警告標志外檐2.5cm
3.適用于: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為房屋的,建有圍墻或防護柵欄,且高度高于100cm時;部分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場所。
1.主標識要求同附件A-1
2.主標識背面以螺絲固定,以調整支桿高度,支桿底部可以埋于地下,也可以獨立擺放,標志牌下沿距地面120cm。
3.適用于:
(1)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建有圍墻或防護柵欄的高度不足100cm時;
(2)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其他箱、柜等獨立貯存設施的,其箱、柜上不便于懸掛時;
(3)危險廢物貯存于庫房一隅的,需獨立擺放時;
(4)所產生的危險廢物密封不外排存放的,需獨立擺放時;
(5)、部分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場所。
衛生機構建立的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達到以下要求:暫時貯存場所須分辦公室、廢物貯存間、車輛存放間。其總面積:1000張床位以上的大型醫院不得小于80m2,500張床位以上的醫院不得小于60m2,300~500張床位的醫院不得小于50m2,300張床位以下的醫院不得小于40m2,基層機構不得小于20m2。
廢物暫存間的面積可以根據本院廢物實際產生量,結合日常轉運頻次,建設能夠滿足本院廢物暫存與周轉的醫廢暫存間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