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試用期單位是否需要繳納社保?
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勞動關系,單位和個人就應按規定依法繳納各自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試用期單位必須給職工繳納社保。
案例分析:2010年7月,小李從高校畢業后進入浦東新區某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一周后。會計所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一年,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工資2500元。試用期滿后,事務所對小李的工作表示滿意,將其工資調整至3000元,并到所在區的社保中心為其建立社保個人賬戶,按2010年度城鎮繳費基數下限2140元申報繳納基數。9月,小李遇到一個更適合自己發展的機會,向會計所提出辭職。辦理離職手續過程中,小李認為單位應以轉正后的工資3000元作為基數申報,并要求補繳2個月試用期內的社會保險費。但會計所認為,試用期間小李還不是單位正式員工,無權享受這些待遇,雙方為此產生爭議。
單位不給繳納社保怎么辦?
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了正常、合法的勞動關系,單位和個人就應按規定依法繳納各自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同樣屬于勞動關系的存續期間。因此,會計所有義務為小李繳納社會保險金。
至于社保繳費基數,小李和事務所的說法均不正確
“對于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性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小李進事務所首月的全月工資收入是2500元,小李要求事務所按3000元作為繳費基數沒有依據。而事務所按當年度社會保險費下限為職工申報繳費基數的做法也是不正確的,單位應如實申報。只有當職工的工資性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收入60%的,才可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確定。
人事外包的內容:
1、招?錄用:按照人社部門要求辦理合法的招用工手續;
2、社保增減員;根據每月員工入職、離職情況辦理社保增減員;
3、待遇申領:員工各項社保待遇的申報;
4、社保繳費:每月按時向社保征收部門繳納社保費用;
5、公積金繳存:每月按時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
6、專業咨詢:為企業及員工提供專業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咨詢。
公司簡介:廣東民企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有限公司于2004年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成立,是全省最早一家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有人力資源管理獨立戶頭(一類企業人事管理,可以直接申報招調技術人員進入廣州及入戶),持有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勞務派遣服務許可證、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綜合性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構。
廣東民企擁有一支長期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業務外包服務的專家/顧問/律師和職業經理人團隊,既熟悉企業運作流程、熟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又具有豐富的人力資源服務管理、業務外包管理實戰經驗、19年專業服務經驗,具備較強的外包業務管理水平、人員服務管理能力和項目組織實施能力,有完善的業務外包管理服務制度,同類型項目管理經驗豐富,并擁有自主開發的人力資源 SAAS 管理系統和靈活用工眾包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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