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職員工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馬某近日反映說,他是公司的人事主管。今年6月,公司招?一名電焊工。按照正常工作程序,他代表公司多次催促該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該員工以各種理由進行推托,就是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如今,該員工入職已經快1個月了。他想知道:公司能否與該員工終止勞動關系,以防止以后可能面臨的用工風險?
法律分析:
勞動者拒簽勞動合同,公司有權終止勞動關系,但前提是必須有足夠的證據支撐,否則就會存在違法風險。
對于這種情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6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上述規定,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拒簽的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需給付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但需支付在此期間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入職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雖然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但需要給付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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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廣東民企鐘小姐18814119761(微信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