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辦事條件:
(一)申請條件
依法設立的旅行社
(二)具備或符合如下條件的,準予批準:
1.旅行社取得經營許可滿兩年
2.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部門罰款以上處罰的。
二、辦理方式
(一)新辦(一般程序)
1.旅行社提出申請;
2.市級旅游主管部門初審,報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復審,合格的,出具請示和證明報國家旅游局。
3.國家旅游局審批并發批復文件。
4.旅行社依法交齊質保金后,市級旅游局頒發《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是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由國家旅游局政策法規司發布的法定,設立任何類型的旅行社,都必須要向相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時,應將事先準備好的文件呈交受理申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獲得批準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獲批準的申請人頒發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公司,不得從事旅游業務。
辦理條件:
1.符合旅游業務發展規劃;
2.符合旅游市場需要;
3.有固定經營場所;
4.有必要的經營管理人員;
5.有必要的營業設施設備;
6.有必要的持有導游證的;
辦理范圍:金牛區,成華區,錦江區,武侯區,高新區,青羊區,溫江區,郫都區,雙流區,新津區,新都區,天府新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高新西區,東部新區,大邑縣,蒲江縣,金堂縣,邛崍市,崇州市,簡陽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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