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零售商品的標識代碼主要采用三種數據結構,即GTIN-13、GTIN-8和GTIN-12。通常情況下,選用13位的數字代碼結構用EAN-13條碼表示。只有當產品出口到北美地區并且客戶指定時,才可以使用UCC-12代碼(用UPC條碼表示)。中國廠商如需申請UPC商品條碼,須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統一辦理。GTIN-13和GTIN-8的結構分別如圖1、圖2、圖3所示。
1.GTIN-13的數據結構
當前綴碼我690、691時,EAN/UCC-13的代碼結構如圖1所示:
![]() 當前綴碼為692、693時,EAN/UCC-13的代碼結構如圖2所示:
![]() A廠商識別代碼 廠商識別代碼是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統一向申請廠商分配。廠商識別代碼左起三位由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分配給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的前綴碼。
B商品項目代碼 商品項目代碼由廠商根據有關規定自行分配。
C校驗碼 用來校驗其他代碼編碼的正誤,它有固定的計算算法。
2.EAN/UCC-8的代碼結構如圖所示:
![]() A廠商識別代碼 是EAN編碼組織在EAN分配的前綴碼(X8X7X6)的基礎上分配給廠商特定商品項目的代碼,為了保證代碼的唯一性,商品項目識別代碼須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統一分配。
B校驗碼 用來校驗其他代碼編碼的正誤,它有固定的計算算法。
在編制貿易項目的商品標識代碼時,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1.唯一性2.穩定性3.無含義。
零售商品選用EAN/UPC商品條碼來表示,EAN/UPC 商品條碼包括EAN商品條碼(EAN-13和EAN-8)和UPC商品條碼(UPC-A和UPC-E)。商品條碼申請備案之后,需要借助條碼生成軟件,在條碼生成軟件中選擇相應的條碼碼制,生成對應的條碼,條碼生成軟件支持100多種條碼、二維碼類型,如圖所示:
![]() 在條碼生成軟件生成相應的條碼,預覽沒有問題的情況下,可以連接打印機進行打印。
以上就是有關零售商品編碼的介紹,編碼之后需要借助條碼生成軟件生成,在生成條碼時需要選擇相應的條碼碼制,選擇碼制之后需要注意色彩的搭配,以免無法識別。在沒有任何問題的情況下,可以在條碼生成軟件中選擇合適的輸出方式進行印刷,如打印機、PDF文檔、圖片、PPML文件、TIFF文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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